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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师范大学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办法
[四川师范大学人事处]  [手机版本]  [扫描分享]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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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37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和四川省劳动保障厅、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川劳社发[2006]20号)及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属及中央在川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省本级工伤保险的实施意见》(川劳社办[2006]72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将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参保人员:参保人员为医疗保险关系在四川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参保的在编人员。

    二、实施时间:2007年1月1日起参加省本级工伤保险。

    三、费率和缴费:省本级事业缴费费率按0.3%执行。保险费由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资金在综合预算中统筹解决,在社会保险缴费科目中列支。

    四、工伤认定:参保职工发生工伤后,由成都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受理工伤的认定,劳动能力的鉴定由四川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四川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工伤处负责日常管理和支付相关待遇。

    五、工伤待遇:职工工伤待遇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375号)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执行。

    六、过渡和衔接: 2005年12月29日(劳社部发[2005]36号文件下发日)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等问题,以及2004年1月l日至2005年12月29日期间职工工伤问题尚未处理的,均按照四川省劳动保障厅、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川劳社发[2006]20号)的规定处理;已按有关规定作了处理的,不再重新处理。在上述时间前发生的工伤由四川省劳动保障厅另行规定。

    七、工伤预备金:学校准备一定数量的工伤预备金,用于发生工伤后医疗费用垫付、按规定支付各项补助和老工伤的医疗费用支付等。

    八、学校的工伤保险管理部门为人事处。

 

                四川师范大学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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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