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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师范大学外聘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教师队伍建设,适应各教学单位聘请校外企事业一线专家、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其他高校教师等参与承担校内课程教学和人才培养任务的实际需求,进一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及学校实际,经学校研究,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单位外聘兼职教师的基本条件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教学单位,可外聘兼职教师参与承担本单位本专科课程教学和人才培养任务:

1.本单位专任教师承担的校内本专科生课堂教学工作量(理论课和实验课)年人均超过390学时;

2.本单位承担有“卓越教师”、“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卓越新闻传播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等省级及以上卓越人才培养改革试点任务,在应用实务类课程教学和实验实训教学环节需要优化师资结构,增强人才培养实效。

二、拟聘兼职教师的基本资格

1.本办法所指兼职教师是指与我校没有劳动(人事)关系的校外人员,校内在编、校聘、院聘及各单位自主聘用人员不属于外聘兼职教师范围;

2.我校离退休教师可聘为兼职教师;

3.兼职教师原则上应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和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三、酬金标准

我校兼职教师按照以下标准核算课时酬金:

 课程类别

兼职教师课酬标准

(单位:元/学时)

正高

副高

中级

初级

(1)普通理论课、实验实训课

150

130

100

80

(2)音乐学院声乐、器乐类一对一技能课程

100

80

60

50

注:1.以上课程标准从2018年9月起执行。

    2.应用技术学院工程造价专业兼职教师课酬标准(中级)按照120元/学时支付。

    3.应用技术学院迁回狮子山校区,学校不再另行支付。

四、兼职教师聘用与管理

1.学校对各教学单位外聘兼职教师进行统一聘用、统一管理、统一结算课酬。各教学单位应根据实际需求,制定各学期外聘兼职教师计划,从企事业一线单位或其他高校等选聘兼职教师,对外聘兼职教师教学过程进行管理和质量监控等。

2.教学单位应在学校教务处每学期组织填报下一学期开课计划(每年5月和11月)时,提交《四川师范大学外聘兼职教师申请表》(见附件),由学校教务处审核拟聘兼职教师所授课程与相关专业人才培养需求是否吻合。教学单位需将学校教务处审核通过的《四川师范大学外聘兼职教师申请表》报送学校人事处进行兼职教师资格审核,由人事处对审核通过的外聘兼职教师分配教师编号。

3.教学单位将人事处审核通过的兼职教师基本信息录入教务管理系统,提交开课计划,并在学校教务处排定课表后,及时将上课的时间、地点告知外聘兼职教师。

4.教学单位应不断加强对外聘兼职教师教学过程管理和教学质量监控,督促外聘兼职教师按学校的统一要求做好各教学环节的具体工作,遵守学校的教学规范和管理规定。若有特殊情况需调停课,必须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5.学校将组织校级教学督导对外聘兼职教师开展听课评课、教学巡查等日常教学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作为兼职教师续聘的重要参考依据。

6.学校在每学期期末统一审核兼职教师的实际上课工作量后,由人事处通知计财处支付兼职教师课时酬金。

五、其他事项

1.除信息技术学院外,有关教学单位聘用校内其他学院(部门)教师授课均不列入兼职教师计算课酬,统一纳入授课教师所在单位的绩效工资核算。

2.专任教师缺编较多的学院应在近三年内有计划地通过人才引进和新聘教师等方式,逐步缓解师资数量不足的矛盾。三年后,学校原则上只同意承担省级及以上人才培养改革试点项目的专业根据人才培养的特殊要求外聘兼职教师。

3.本办法从2014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2013-2014年第二学期的兼职教师课时酬金按各学院原有办法执行。

4.本办法由人事处、教务处共同负责解释。

 附件:《四川师范大学兼职教师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