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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9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四川师范大学人事处]  [手机版本]  [扫描分享]  发布时间:2019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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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各单位:

    现启动学校2019年度职称评审工作,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范围

    本通知的涉及对象为2019年拟申报高校教学研究系列正高级职称(教授、研究员、教授级高级实验师)、副高级职称(副教授、副研究员、高级实验师)、中级职称(讲师、助理研究员、实验师)的各类人员。

    二、工作程序

   (一)个人申请,基层单位初审

    申报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基层单位对申请人的任职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严格审查,比照相关申报条件进行资格初审。对符合基本申报条件者的材料进行全院公示和个人成果展示。

   (二)学校资格复查

    人事处会同教务处、科研处、研究生院等部门进行资格复查,资格复查未通过者不再参与后续评审。

   (三)《课程实施大纲》和《代表作》外审

    资格复查通过人员按要求实行《课程实施大纲》、《代表作》外校评审,未达标人员不再参与后续评审。

   (四)推荐组评审

    学校下达评审指标,各推荐组根据职责范围组织评审。推荐组包括:各学院推荐组以及学校组建的教学型职务推荐组、学科教学论职务推荐组、大学生思政类(辅导员序列)职务推荐组、实验技术类职务推荐组、行政类职务推荐组等。

   (五)学科组评审

经推荐组评审通过人员,按学科归属由各学科组按学校指标方案进行评审。

   (六)校评审委员会评审

审定所有学科组评审通过的中级人选;按学校指标方案评审正、副高级人选。

   (七)公示评审结果、上报备案。

    三、有关问题说明

   (一)关于评审条件

    2016年以来,根据国家和我省关于职称评审改革的相关精神,学校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着重在高水平成果导向、分类评价管理、提升教学评价比重等方面进行了探索与尝试。针对评审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在保持总体政策延续性的基础上,对个别矛盾较为集中、亟待解决的问题进行及时调整和完善,并形成相关补充意见与其他现行政策一并作为今年评职的条件依据,具体如下:

    1.校字〔2016〕47 号:《四川师范大学教师职务评审申报条件》;  

    2.川师人〔2018〕114 号:《四川师范大学教学研究系列一级学科职称申报基本条件》(含《四川师范大学职称评审成果替代条件》(修订稿)、《四川师范大学科研项目分类目录》、《第五届学术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纪要》);

    3.校字〔2016〕92 号:《四川师范大学实验技术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申报条件》;

    4.校字〔2016〕93 号:《四川师范大学思想政治教育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申报条件》;

    5.川师人〔2018〕115 号:《四川师范大学教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直接认定办法》;

    6.《关于下发<学校职称评审条件补充意见>的通知》

   (二)关于评审指标

    鉴于学校岗位空缺情况日趋紧张,今年职称评审将进一步紧缩评审指标,重点控制副高级评审指标。学校将结合申报情况和岗位现状,系统研究今年职称评审指标分配办法,具体方案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另行正式通知。

    四、纪律要求

   (一)严格执行政治思想、师德师风、现实表现一票否决制。申报人政治思想表现、师德师风表现评价差,以及有弄虚作假、抄袭、剽窃、教学违纪违规等情况者,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取消申报资格。

   (二)严把资格审查和条件把控,建立责任倒查机制。各级推荐、评审组织应对申报人的任职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是否符合基本申报条件等进行仔细审慎地查实,做到层层把关、层层负责、责任到位。学院(部门)要指派专人负责材料审查,经办人、负责人签字确认。学校职能部门按业务范畴,统筹分工,明晰各自职责归属。

   (三)规范工作程序,确保评审公平、公正。各级评审组织须按学校统一要求,规范有序地开展评审工作,强调纪律和程序,并积极通过公示等环节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四)关于申诉和监督程序。教职工对评审材料、评审程序、评审结果有异议者,可进行申诉或举报,在规定的受理期限内向组织提出。学院(部门)应积极妥善处理,并做好相关人员的保密工作。对于问题较为严重,基层单位无法处理的问题,可向学校职改办提出。职改办将在查证核实的基础上,按要求向学校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汇报。举报一经核实,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五)各单位及时传达和部署本通知精神,并严格按照工作时间安排和材料要求组织相关工作。对材料不符合规定或报送时间逾期者,不予受理。

    五、其他

   (一)业绩成果级别的认定按发表或取得当时国家或学校相关认定规定执行。

   (二)学校资格复查时,成果认定截止时间为10月31日,超过时限的成果原则上不予认定。

   (三)职称评审对职称计算机、职称外语不作要求。

   (四)管理岗位人员仍实行只评不聘。

   (五)非高校教学研究系列(如图书档案、工程技术、财会审计、医疗卫生、编辑出版、中小学教育等)职称评审仍按照委托相关行业部门评审的方式实施,具体要求学校另行通知。

   (六)联系方式

地址:人事处教师工作办公室(七教A区205室)

联系电话:

人事处:84761910、84761147

教务处:84760444

科研处:84764656

特此通知

 


 

 

 

 

        人事处

                                      2019年9月27日

附件:2019年职称评审相关附件.rar  (1,443.00k)[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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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