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法》施行时间
《成都市生育保险办法》(市政府第126号令)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1997年4月1日成都市政府发布的《成都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第59号令)同时废止。
二、《办法》的适用范围和对象
(一)《办法》的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和人员:
1、企业及其职工;
2、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在本市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3、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4、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5、没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城镇自由职业者;
6、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
7、外地驻蓉机构及其职工;
(二)下列人员不适用《办法》
1、离退休人员;
2、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地区人员。
三、参保、缴费手续的办理及所需资料
(一)参保、缴费手续的办理
在《办法》实施前,已按《成都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参加了生育保险的单位和人员,从2006年10月1日起按《办法》的规定继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和人员,在基 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按《办法》的规定参加生育保险。
(二)用人单位和人员参加生育保险时应提供下列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用人单位:
(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3)《成都市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申报表》;
(4)《成都市社会保险人员增加表》;
(5)劳动合同;
(6)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2、没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
(1)身份证;
(2)户口薄;
(3)个人结算性存折;
(4)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四、社会保险费缴纳标准
(一)用人单位为其职工按本单位职212212资总额的0.6%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用人单位人均工资总额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
(二)没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的生育保险费由其本人按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0.6%缴纳。
职工办理退休或没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城镇自由职业者领取基本养老金后不再缴纳生育保险费,同时终止生育保险关系。
五、征收方式
(一)生育保险费由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机构与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并征收。
(二)用人单位改制、重组后,应由改制、重组后的单位继续缴纳生育保险费。企业依法破产应依照法定程序清偿欠缴的生育保险费。
(三)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事业单位的职工、社会团体的专职人员,其所在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按有关规定在支出预算中列支;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在管理费中列支。
六、女职工保险待遇
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和人员按规定不间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后,符合《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生育、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女职工,由社保机构按下列标准拨付生育保险待遇。
(一)生育津贴:以女职工生产前12个月本人的生育保险缴费工资总额除以365日后,按不同情形分别计算生育津贴:
1、妊娠满7个月生产或流产的乘以90日;
2、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生产或流产的乘以42日;
3、妊娠不满3个月流产的乘以14日;
4、剖宫产增加15日;
5、多胞胎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15日。
(二)生育医疗费: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床位费和药品等费用。女职工生育医疗费按以下标准实行定额结算:
1、妊娠满7个月施行剖宫生产或剖宫流产的3000元;
2、妊娠满7个月生产或流产的2000元;
3、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生产或流产的1000元;
4、妊娠不满3个月流产的300元;
5、多胞胎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400元。
社保机构按前款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的费用,用人单位必须用于女职工在生育、产假期间应享受的工资及福利待遇。社保机构拨付的费用不足以支付的,其差额由女职工所在单位补足;社保机构拨付的费用有结余的,其结余归人女职工所在单位的职工福利费。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晚育或母乳喂养增加的产假及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男职工配偶补贴
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按规定不间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其配偶属于未参加生育保险的非城镇人口、城镇无业人员或已参加生育保险但缴费不满12个月的人员,符合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生育的,按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的50%给予一次性生育补贴。其补贴标准如下:
1、妊娠满7个月施行剖宫生产或剖宫流产的1500元;
2、妊娠满7个月生产或流产的1000元;
3、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生产或流产的500元;
4、妊娠不满3个月流产的150元;
5、多胞胎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200元。
夫妻双方均参加了生育保险,女方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由女方享受,男方不再享受生育医疗补贴。由男方享受生育补贴的,其配偶按其它政策规定已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但未达到本实施细则规定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的,其差额部分由生育保险基金补足;已达到本实施细则规定补贴标准的,生育保险基金不再支付。
八、计划生育手术费
计划生育手术费包括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费按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由社保机构定额结算。即:宫内施行放置节育器45元;宫内施行取出节育器46元;药物流产术127元(药流不全施行清官增加47元);人工流产术85元(施行钳夹增加12元);中孕期引产366元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引产增加50元;输精管结扎术150元;输卵管结扎术510元;输精管吻合术370元;输卵管吻合术400元。
九、并发症和医疗事故
(一)参保人员生育时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引起的妊娠胆淤症、产后出血、子宫破裂、羊水栓塞的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纳人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因手术而造成医疗事故,按有关规定处理,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住院医疗费纳人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再支付。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病种范围,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办法》实施情况予以逐步调整。
(二)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住院医疗费报销办法比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参保人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一次性住院医疗费,其数额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个人先自付一部分特殊费用以后,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比例支付。起付标准以下部分和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部分不予报销。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住院医疗费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以及个人先支付的特殊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三)各医疗机构应严格按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其他有关规定合理制定医疗方案、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提供医疗费用项目详细清单,并接受社保经办机构的监督和检查。
十、保险关系转移
(一)参加四川省省级养老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在初次参加本市生育保险时,其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的年限视为生育保险的参保年限;本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初次参加本市生育保险时其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年限视为生育保险参保年限。即指《办法》实施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在省社保局参加行业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初次参加生育保险时,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连续参保年限视为生育保险参保年限;《办法》出台前不属于生育保险参保范围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加生育保险前,其在本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连续参保年限视为生育保险参保年限。
(二)市级统筹区域外的生育保险关系转入本市,其转入前生育保险缴费年限与转人后的生育保险缴费年限连续未间断,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即指生育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后转入我市的,转入前的生育保险缴费年限与转人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实行生育保险省级统筹前转入的视为初次参保。
十一、申报的期限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之日起90日内,由用人单位或本人到社保机构申报生育保险待遇,逾期未申报的,作为自动放弃处理。
十二、暂停拨付情形
(一)用人单位欠缴生育保险费2个月以上(不含2个月),社保机构暂停拨付应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在女职工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之日起90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到社保机构备案。暂停拨付期间职工应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按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将拖欠的生育保险费补足后,社保机构再予拨付。逾期未备案的,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二)个体参保人员中断生育保险缴费2个月以上(不含2个月),视为重新参保。
十三、申报生育保险待遇时须提供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须提供:
1.单位参保职工:填报并盖有单位行政公章的《成都市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一式两份、劳动合同书、身份证、财政部门制作或监制的医疗服务收费票据、出院证明书、生育指标、婴儿出生证或其它医学证明、婚姻证明。
2.个体参保人员:填报《成都市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一式两份、有效失业证、身份证、财政部门制作或监制的医疗服务收费票据、出院证、生育指标、婴儿出生证或其它医学证明、婚姻证明、个人结算性存折。
(二)男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须提供:
1.单位参保职工:填报并盖有单位行政公章的《成都市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一式两份、劳动合同书、身份证、财政部门制作或监制的医疗服务收费票据、出院证明书、生育指标、婴儿出生证或相关医学证明、婚姻证明、配偶户籍证明、配偶社会保险关系证明、配偶的失业证。
2.个体参保人员:填报《成都市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一式两份、有效失业证、身份证、财政部门制作或监制的医疗服务收费票据、出院证明书、生育指标、婴儿出生证或相关医学证明、婚姻证明、配偶户籍证明、配偶社会保险关系证明、配偶的失业证、个人结算性存折。
(三)申领计划生育手术费须提供:
1.单位参保职工:填报并盖有单位行政公章的《成都市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一式两份、手术费收费票据、病情证明书、劳动合同书、本人身份证、婚姻证明。
2.个体参保人员:填报《成都市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一式两份、有效失业证、手术费收费票据、病情证明书、身份证、婚姻证明、个人结算性存折。
3.申报输精管吻合术、输卵管吻合术费用的,除需上述证明外,还需提供计划生育委员会的相关证明。
(四)报销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住院医疗费须提供:
1.单位参保职工:填报并盖有单位行政公章的《成都市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住院医疗费审批表》一式两份、财政部门制作或监制的医疗服务收费票据、住院费用清单、复式处方、单位证明、出院证明书、婚姻证明、社会保险卡、身份证。
2.个体参保人员:填报《成都市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住院医疗费审批表》一式两份、财政部门制作或监制的医疗服务收费票据、住院费用清单、复式处方、出院证明书、婚姻证明、社会保险 卡、身份证、个人结算性存折。
参保人员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须提供委托人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
(五)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它资料。
十四、其它
办法及实施细则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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