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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师范大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四川师范大学人事处]  [手机版本]  [扫描分享]  发布时间:2013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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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学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的建设,积极做好博士后的培养、管理和服务工作,吸引国内外优秀博士来校从事科研工作,促进学术交流和学科发展,提升学校的科学研究水平和综合实力,根据《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及四川省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流动站是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批准,按国家规定设立,具有招收博士后资格的一级学科单位。

第三条  凡设站一级学科涵盖的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二级学科(专业)均可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流动站工作实行校、院、合作导师三级管理。

(一)学校成立流动站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博管委”),负责有关流动站和博士后工作规划的制定和重大问题的决策,是学校流动站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校博管委下设流动站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博管办”),挂靠人事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二)流动站所在学院成立流动站工作小组,负责流动站的招生、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小组成员至少应有3名合作导师,组长一般由学院负责人担任。工作小组应指派专人负责具体工作。

(三)合作导师应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并有足够的科研经费支撑博士后开展研究工作。每位合作导师每年最多招收3名博士后。合作导师应积极为博士后创造工作条件,引导博士后开展创新性研究,督导其在站期间的工作。

 

第三章  博士后人员的招收

第五条  进站条件

(一)具有博士学位、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人员可申请进站,学术成果突出者优先。

(二)除经国家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外,申请人不得进入授予其博士学位单位的同一个一级学科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三)本校教师不能从事本校流动站的博士后研究工作。

(四)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六条  招收类型

按照博士后资助经费来源的不同,分为以下四类:

(一)国家计划内博士后:指通过国家博士管理委员会批准并实行资助,列入每年招收计划的博士后。

(二)自主招收博士后:经学校和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并由省财政拨款资助和学校配套资助的博士后。

(三)企业博士后:指学校流动站与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协议联合招收的博士后,研究工作在企业开展,主要由企业进行管理,学校不承担费用。

(四)项目博士后:指经学校和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有条件的设站学院依托科研项目申请招收的博士后,涉及费用主要由项目本身资助。

第七条  招收计划

流动站在每年12月1日前向学校博管办提交次年博士后招收计划,经学校批准后,公开发布招收信息。

第八条  进站流程

详见《四川师范大学博士后流动站进站说明》。

 

第四章  博士后人员的管理与考核

第九条  身份管理

(一)博士后研究人员属国家正式职工,纳入学校流动编制人员进行管理。其人事关系、组织关系比照学校同类人员对待,福利待遇按协议执行。

(二)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后,学校为其办理博士后专属的工作证、图书借阅证等证件。

第十条  在站管理

(一)开题报告。进站2个月内,博士后与合作导师共同确定研究课题,制定详细的研究计划,提交《开题报告》,经流动站工作小组批准后,报校博管办备案。

(二)中期考核。进站满1年,由流动站工作小组根据协议对博士后工作进度、能力水平和综合素质进行中期考核,并填写《中期考核表》,报博管办备案。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

(三)申请资助。在站期间,博士后应积极申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或四川省博士后科研项目特别资助。

(四)在站期限。博士后在站工作时间一般为2年(不得少于21个月)。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或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博士后,根据研究工作的完成情况,经本人申请,合作导师和流动站同意,学校批准,可适当延长在站期限,延长期不超过1年。

(五)博士后应参加所在单位的政治学习、组织生活、工会活动及单位合理安排的其他活动。

第十一条  出站管理

(一)出站考核

按照《四川师范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考核细则(试行)》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对博士后进行出站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考核结果归入个人档案。

(二)出站流程

详见《四川师范大学博士后流动站出站说明》。

(三)奖励

①博士后超额完成出站任务,超出部分可申请享受学校高水平成果奖励(详见科研处相关规定)。

②出站考核优秀者,优先推荐参加全国优秀博士后的评选。

③凡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的博士后,学校将奖励1000元科研经费;凡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或四川省博士后科研项目特别资助的博士后,学校将奖励5000元科研经费。

④出站考核优秀的博士后可申请留校,批准后按学校引进人才的相关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退站管理

博士后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作退站处理:

(一)在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二)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三)无故连续旷工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

(四)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五)考核不合格的;

(六)在站工作期满,未经同意逾期不办理手续的;

(七)不适宜继续从事研究工作的。

退站的博士后人员,将不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博士后出站人员的相关政策,还应部分或全部返还已划拨本人的资助经费,退回学校资助配备的一切设备、用具等。其人事档案和户口转离学校。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管理

(一)博士后在站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其使用权、转让权归学校,博士后在站期间或出站(退站)以后均不能擅自使用、转让。

(二)博士后在站期间参与合作导师承担的研究课题或执行学校科研工作任务过程中所形成的信息资料、程序等技术秘密属于学校所有。博士后在离开学校前,须将有关技术资料、实验设备和材料、产品等交回学校,并不得擅自复制、发表、泄露、使用、许可或转让。

(三)博士后在站期间发表的与其研究课题相关的论文、论著等第一署名单位均应署“四川师范大学”。

 

第五章  博士后人员的待遇及其他

第十四条  日常经费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博士后日常经费主要用于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日常生活费用(工资、补贴等)和日常公用费用(学术活动相关费用等)。

博士后日常经费的使用和管理依照《四川师范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日常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住房待遇

国家计划内和自主招收博士后(个人、配偶及双方父母在成都市内均无住房者)可向学校申请租住房,出站时必须及时退出租住房。企业博士后、项目博士后学校不提供租住房。具体收费标准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社会保障

博士后研究人员按国家规定享受医疗保障、住房公积金等相关待遇。

第十七条  博士后户口迁移及配偶和子女的随迁

(一)博士后的人事档案在博士后进站时,随本人迁至我校档案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二)博士后在流动站工作期间,凭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具的介绍信,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三)博士后的配偶及其未成年的子女可以随本人流动。一般情况下,学校不负责安排博士后配偶的工作。

(四)配偶不随“博士后”本人流动和单身“博士后”,每年可按学校正式职工的有关规定享受探亲假和报销探亲路费。

(五)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子女入学、入托等事宜享受我校职工子女同等待遇。对于原人事关系隶属单位在成都市的在职博士后,学校不负责解决其子女入学或入园问题。“博士后”出(退)站离校后,其子女的入托(学)不再享受我校职工子女的待遇。

第十八条  专业技术职务评定

凡在站期间未与原单位结清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原则上不得向在站单位申请评定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九条  短期出国(出境)学术交流

博士后在站期间,根据研究项目需要,经学校批准,可以到国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所需费用自理,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如确因科研工作需要,经学校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延长期内停发工资待遇。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流动站的建设

(一)学校将不断完善和创新博士后制度,发挥流动站在博士后培养和使用中的重要作用,强化合同管理,明确博士后、合作导师和流动站的权利义务,不断提高博士后的培养质量。

(二)流动站所在学院应根据国家、四川省和学校相关文件,做好流动站发展规划,完善流动站制度建设,切实履行相应职责,做好协调服务工作。各设站学科应把流动站建设和学科建设结合起来,充分利用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平台,吸引优秀博士进站从事教学科研工作,促进产学研结合。

(三)合作导师应切实履行职责,将博士后纳入研究团队,鼓励其开展创新性研究。

第二十一条  流动站的评估

根据国家有关流动站和工作站评估办法的要求,新设立的流动站一般在3年期满接受新设站评估,设站3年以上的流动站一般每5年接受一次综合评估。流动站所在学院应积极做好日常管理工作,查找存在的问题并及时整改,不断充实和完善相关材料。学校将不定期进行检查。

第二十二条  学校鼓励招收全脱产博士后研究人员,并可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安排博士后研究人员承担一定的教学和其他任务。设站单位应积极发挥博士后研究作为考察引进人才的平台作用,拓宽师资队伍的来源渠道。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四川省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由学校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授权人事处负责解释。

 

 

 


【编辑:张德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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