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范围的通知
川人社办发[2013]359号
省本级各参保单位,省本级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是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更好地发挥个人账户资金使用功能,引导参保人员小病通过门诊或自购药品解决就医问题,经研究并报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将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范围扩大到以下三个方面:
一、参保人员在省本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用;
二、参保人员在省本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特殊疾病和住院医疗费用中应由个人自付部分的费用;
三、参保人员在省本级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或购买有利于疾病治疗和康复的医疗器械等发生的费用。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编辑:熊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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