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人字〔2015〕83号
四川师范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日常经费使用管理
暂行办法(修订稿)
为加强学校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管理工作,使博士后日常经费的使用管理更加规范和有效,根据原国家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国家人事部《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9号)及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博士后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川人发[2009]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进入我校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二、经费组成及来源
(一)博士后日常经费是博士后培养的专项经费,包括生活经费和公用经费。生活经费主要用于在站期间的工资及生活补贴等,公用经费用于博士后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必要支出。
(二)博士后日常经费由国家博士后基金会、四川省财政及学校共同筹集。日常经费由学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校博管办”)统一管理、单独立账、专款专用。
(三)企业博士后研究工作站的博士后日常经费由企业按照联合培养协议提供。
(四)学校鼓励有条件的设站学院以项目形式招收国家计划指标外的博士后,其日常经费有所依托项目予以支持。
(五)按国家有关规定,学校按博士后日常经费总额的3%提取博士后管理工作经费(学校配套经费除外),由校博管办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使用。
三、生活经费
(一)博士后生活经费主要用于支付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的工资、生活补贴、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等。
(二)统招统分博士后。工资关系和人事档案转入我校,全脱产在我校从事研究工作的统招统分博士后,实行岗位工资制度。岗位工资由基本工资、博士后津贴两部分组成,其中:基本工资3万元/每年;博士后津贴5万元/每年。岗位工资按月发放。该类人员的社保、住房公积金及其他校内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在职博士后。工资关系和人事档案保留在原单位,全脱产在我校从事研究工作的在职博士后,在我校从事研究工作期间,学校只发放在职博士后生活补贴,标准为3万元/每年,按月发放。该类人员的工资、社保、住房公积金及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负责。
(四)博士后在站期间,以在站协议约定的工作任务为主,所在流动站可根据需要,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安排一定的教学任务及其他工作。
(五)博士后人员从进站次月起发放岗位工资或生活补贴,发放总月数不超过24个月。博士后出站后,停止发放和停止享受各种待遇。
(六)博士后在站期间可申请国家和学校的出国研修项目,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出国期间的工资或生活补贴照常发放。
四、公用经费
(一)博士后日常公用经费主要用于资助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进行学术研究、发表高水平学术论著、参加学术会议和学术交流活动等。
(二)博士后日常公用经费资助金额为2万元/人*年,单独立账,专款专用。该经费的主要支出范围是:资料费、论文版面费和印刷费、文献检索费、学术刊物订阅费、知识产权事务费、参加学术会议和学术交流活动的差旅费等。
(三)公用经费参照校级科研项目的使用办法进行建账、预算和报账等。
(四)博士后出站后,尚未使用完的日常公用经费学校将予以收回。经校博管办批准延期出站的博士后,尚未使用完的日常公用经费可以继续支出。
五、其他待遇
(一)博士后人员享受我校在职职工的科研奖励待遇。具体可参见科研处关于科研奖励的相关政策。
(二)两地分居的博士后按照我校在职职工探亲的有关规定报销探亲路费。
六、关于外籍博士后
外籍博士后在站期间除社保、公积金外,享受与其他统招统分博士后同等待遇(学校为外籍博士后购买在站两年期间的医疗保险)。外籍博士后每年可报销不超过2000元的探亲路费(分年度报销,在站期间不超过两次,过期不补)。
七、关于博士后退站和延期出站
博士后因故退站的,从退站之日次月起停发工资或生活补贴,日常公用经费终止使用。博士后因各种原因延期出站,延期时间内学校不再提供工资、生活补贴及任何福利待遇。
八、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四川省相关规定办理。
九、本暂行办法由校博管办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相应废止。
四川师范大学
二O一五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