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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字〔2011〕49号

 

四川师范大学“学科教学论人才培养计划”

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落实我校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强化师范专业传统优势,突出教师教育的特色定位,推进人才强校战略,实现将我校建设成为国内一流的教师培养培训基地和特色鲜明的教学研究型大学的战略目标,学校决定实施“学科教学论人才培养计划”,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目标

根据学校教师教育改革发展需要和学位点建设的总体要求,通过“学科教学论人才培养计划”,设置专门培养资金,鼓励和支持学科教学论的教师,以课程与教学论基本理论为支撑,以基于教育学层次的“教学论”为学术导向,深入开展基础教育各学科课程与教学研究及实践活动,努力造就一批能适应教师教育改革要求的学科教学论带头人,为各学科教师教育人才培养提供坚实的师资保障,为全省教师教育和基础教育的改革发展提供专业引领和实践指导。

二、实施原则

1、坚持学校、学院发展需要和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2、遴选、管理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

3、实行项目培养与个人自主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4、实行培养期限管理和动态管理的原则。

三、培养范围和遴选条件

1、“人才培养计划”范围限于学校全职聘任到教学科研岗上从事学科教学论教学与研究的教师。培养规模原则上每年15人左右,同一学科一次原则上不超过2人,三年共计45人。

2、遴选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师德高尚,治学严谨,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博士学位,申请当年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 

(3)具有良好的发展潜力,长期致力于从事学科教学论教学与研究工作;

(4)近五年以第一作者在学科教学论方面公开发表论文或著作2篇(部);

(5)近五年主持厅级及以上(含省人文社科基地立项)涉及学科教学论的研究项目1项。

四、申报与评审

1、“人才培养计划”采取自愿的原则,由申请者填写《四川师范大学学科教学论人才培养计划申报书》,并提交有关附件材料,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2、学院的学术委员会按规定条件择优遴选。对遴选出的人选,学院应认真审核并签署推荐意见,并将申请材料报送人事处。

3、由学校统一组织进行答辩,审议并确定受资助人选。

4、学校对通过的人选公示,无异议后批准实施。

五、培养经费

1、本计划实行项目培养,培养期为3年,培养经费总额为5万元/人。

2、培养经费一次核定,分年度划拨,并与年度考核挂钩。上一年度考核合格后再划拨下一年度培养经费。原则上第一年1.5万,第二年1.5万,第三年2万。

3、项目培养经费主要用于参加学术会议,到重点高等学校或科研单位作访问学者、进修学习,科学研究,深入中小学开展基础教育教学和研究,参与中学的课改项目或课题研究等。

六、管理与考核

1、培养经费单独立帐,专款专用。经费的使用严格参照四川师范大学《“251重点人才培养工程”资助经费使用管理规定》执行。

2、被培养者在培养期间必须每年提交年度进展报告(含培养经费使用情况),并附相关材料。经所在学院审核后报送学校人事处,学校组织进行年度考核。

3、培养期结束前,被培养者应填写《四川师范大学学科教学论人才培养计划考核表》并附有关业绩成果证明材料,学校组织专家组进行终期考核。

4、培养期内取得如下四项成果为终期考核合格:

(1)参加课程与教学论博士学位课程的学习,取得教学论相关的博士学位;或有三个月以上课程与教学论进修、访问的经历;或参加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并作学术报告;

(2)到中学顶岗半年,开展基础教育教学和研究。有实践定点单位的综合评价(含工作记录、工作表现、实际业绩),教改研究与指导的实施方案,个案报告、成果推广单位证明等;

(3)在教育类CSSCI期刊发表论文(或省级及以上出版社出版学术专著)2篇(部);或在学科教学论核心期刊(北大版)发表论文3篇;

(4)新主持省部级及以上学科教学论教改课题1项;或新主持省级及以上教育科学规划课题1或获得省教学成果二等奖及以上奖励1项(排名前三);或获得教育部教育科研成果等级奖励1项(排名第一)。

5、被培养者因其他原因致使无法继续进行研究工作,学校将不再为其提供培养经费。

七、其他

1、在本培养计划由学校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负责组织实施。

2、在遴选条件和终期考核中除特殊说明外,各项成果均须个人独立或排名第一。

3、凡在本培养计划下取得的成果,须以四川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

4、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学校人事处。

 

 

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