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学校师资队伍的素质,鼓励教师积极参加以提高学历层次为主的各类在职学习,完善教师进修学习的相关管理,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各类形式的进修学习活动,教师研修经历将作为今后职称评聘、人才培养工程选拔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第二章 范围和类别
第三条 申请人系我校在编在岗教职工(含学校聘用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涉及的国内进修学习主要包括:国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在职攻读学位(含硕士和博士,下同)、进修访问以及博士后研究等项目。分脱产和不脱产。
第五条 本办法针对三个月(含)以上的进修学习,进修学习时限为:攻读学位原则上不超过36个月,进修访问不超过12个月,博士后研究不超过24个月。三个月以下的由所在基层单位负责,并报学校备案。
第三章 基本要求
第六条 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应热爱高等教育事业,热爱本校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教学、科研成绩显著。
(二)在我校连续工作时间满2年,任期内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
第七条 教师进修学习的专业应与所从事的教学科研工作相同或相近,否则,学校不予支持。
第八条 申请在成都市辖区内进修学习的人员原则上不允许脱产,管理人员攻读学位的地域原则上仅限成都市辖区内。
第九条 人事和档案关系须调离我校的统招类研究生,应和学校解除劳动人事关系。
第十条 按本文规定已实施了进修学习的人员,在回校工作后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与前次同类型且同层次的国内外研修项目。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个人申请
申请在职攻读学位、进修访问以及博士后研究的教师须填写《四川师范大学教师国内进修学习申请表》,经所在单位同意,报人事处审批。
第十二条 签订送培协议
被录取人员须持录取通知书(或研修单位接收函),连同《四川师范大学教师国内进修学习申请表》到人事处签订送培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回校报到
完成学业的人员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回校,持毕业或结业相关证明材料和《四川师范大学教师国内进修学习回校登记表》向单位和人事处报到。
第五章 待 遇
第十四条 攻读学位人员待遇
(一)经学校批准在职攻读学位的人员,保留国家基本工资、政策性津补贴、基础性绩效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学费及其他有关费用均自理。
(二)取得硕士或博士学位按期回校报到后,学校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
| 省内毕业 | 省外毕业 |
硕士 | 4,000元 | 6,000元 |
博士(含硕博连读) | 20,000元 | 40,000元 |
(三)教学科研人员取得博士学位后,所在学院提供人民币1万元的科研资助费,并结合学校规定对资助费进行管理和考核。
第十五条 进修访问人员待遇
(一)经学校批准进修访问的人员,保留国家基本工资、政策性津补贴、基础性绩效工资,学费及其他有关费用均自理。
(二)进修访问人员回校考核合格后,方可向学校申请报销进修学费(学校和学院各承担1/2)。
1、进修访问人员均应提供对方单位或导师为其出具的学习或工作情况书面评价报告(由对方单位签章或导师签字),明确学习或工作的内容、完成情况及综合表现等情况。
2、进修访问人员回校后,须于一个月内面向全院开设一次学术报告会。
3、基层单位要组织专家小组对进修成果进行评价,填写《四川师范大学国内进修学习回校考核表》,报送人事处审查备案,并存入个人档案。
第十六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待遇
经学校批准进行博士后研究的人员,其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政策,结合对方单位具体要求执行。按期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经考核合格后,学校按1500元/月(按协议规定期限核发,延期不计)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七条 各类进修学习人员在进修学习期间,其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学院绩效工资分配方案执行。
第六章 相关管理
第十八条 教职工在职进修学习,须经所在单位和学校批准同意,并与学校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否则,学校将不予经费资助。
第十九条 本文涉及人员原则上不得延长学习或研究期限。确因工作需要及其它非主观原因需延长期限者,应提前1个月向学院提出申请,如实填写《教师进修学习延期申请表》,并报学校备案。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年,延期内不再享受基础性绩效工资。
第二十条 违约处理
本办法所指违约是指未按协议约定完成进修学习任务、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延长期限、服务期未满调离等情况。对违约情况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未按协议约定完成进修学习任务者,应偿还协议规定期间学校为其支付的所有费用。
(二)逾期未归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者,期间停发所有工资待遇。
(三)逾期3个月以上者,视为自动离职,学校将其档案转至社会人才服务机构。偿还进修学习期间学校为其支付的所有费用,服务期未满还须缴纳服务期未满赔偿金。
(四)进修学习人员回校后须增加在校服务期,未完成服务期调离学校,其本人应承担违约责任。相关问题按照学校教职工服务期管理办法执行。
(五)违约赔偿由本人或其经济担保人缴纳,如果不按规定赔偿,本人或其经济担保人将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类进修学习人员正常参加学校的年度考核,应按时向所在学院提交年度学习及表现情况的总结材料,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学院应高度重视,加大力度,在确保完成教学科研和其它工作的前提下,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支持教师进修学习。学院同时应加强管理,做好派出人员的计划、协调、管理、考核等工作,并应积极配合学校做好相关协查、统计工作。因所在单位未及时上报或错报而导致进修学习人员工资待遇错发,情节严重者(如谎报、瞒报等弄虚作假行为),将追究学院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进入我校工作前已在读硕士及以上学位,进校后取得学位的人员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适用于2013年6月1日后开始在国内进修学习的各类人员。原有关规定如有与本文件冲突之处,以本文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三年五月
【编辑:张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