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入数据...
关于参加省本级职工住院和门诊特殊疾病补充医疗保险的通知
[四川师范大学人事处]  [手机版本]  [扫描分享]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8日
  查看:1810
  来源:

校人〔2001〕88号

 

校内各单位:

为贯彻执行《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实施省本级职工住院和门诊特殊疾病补充医疗保险的通知》精神,学校召开了专题研究会,对医疗改革后职工的就医费用问题进行了全面分析,本着减轻职工负担,保障最大利益的原则,学校决定参加省本级职工住院和门诊特殊疾病补充医疗保险。现将有关决定通知如下。

1、补充保险费每人每年缴纳100元,第一年(2002年)由学校全额代缴,以后由学校与职工个人按一定比例承担,随着职工保险意识的增强,逐步过度到由职工全额承担。

2、补充保险1人只能办理l份,由学校集体办理(省医保中心不对个人办理),2002年元月1日起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3、住院和门诊特殊疾病的补充保险每月底(25日前)由学校工资社保科收齐后统—到省医保中心报销。

4、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后享受的政策

(1) 统筹基金起付线到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之间个人负担部分,即:需先付20%的乙类目录药品和部分诊疗项目的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差的部分,按50岁以下和50岁以上分别支付70%

(2) 门诊特殊疾病在扣除当期个人账户金额(不包括垫底基金)和统筹基金支付后,按50岁以下和50岁以上分别支付70%和90%。二类门诊特殊疾病在当期个人帐户用完后,统筹基金支付前,需个人自负的起付线,即970元,将纳入补充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

(3) 统筹基金支付3.5万元以上的符合报销规定的住院费用,在扣除起付线后,补充医疗支付90%,一年最多支付20万元。

 

 

二〇〇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编辑:张德林】


(微信扫描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