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字〔2000〕68号
各院、系、部、处、室、馆、中心:
根据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财政厅劳社医(2000)27号文件《关于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我校制定的《四川师范大学实施医疗保险制度办法》(试行)经2000年12月25日学校讨论通过。现下发你单位,请认真组织传达,从2001年1月1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四川师范大学实施医疗保险制度办法(试行)。
2、关于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3、关于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管理的通知。
二〇〇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四川师范大学实施医疗保险制度办法(试行)
为贯彻执行《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医疗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社医疗[2000]27号)、《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管理的通知》(川劳社医[2000]28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我校实施医疗保险制度办法(试行)。
一、2001年1月1日公费医疗停止执行,省本级医疗保险制度开始执行。
二、2000年12月31日我校所有住院职工必须在所住医院结帐。2000年度我校职工的所有门诊单据、所有住院单据,必须在2001年1月2、3、4、5、日交校医院结帐(当时付款或另约时间付款2001年1月6日以后,所有公费医疗收据过期、失效,不得再报销。
三、门诊 由于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的计算机联网尚未建成,省医保中心最近半年实行人工操作,现金看病。省医保中心将我校职工个人帐户的金额,定期通知校医院,只到校医院看病,实行现金诊治,由校医院出具收据,复式处方,检查治疗清单等。病员将上述凭证签字后,交校医院财会室。校医院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将上述凭证汇总后,交省医保中心审核。省医保中心审核后,将医疗保险应支付的部分拨给校医院,再由校医院支付给个人。
我校职工在其他定点医院,定点药店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律将单据交到校医院,由校医院统一交省医保中心审核。省医保中心审核后,将医疗保险应支付的不费拨给校医院,再由校医院支付给个人。
四、住院 职工在校医院住院,由校医院与省医保中心结算。应该由个人支付的部分,由校医院与个人结算。(在校医院的一般输液,可以由个人帐户支付)。
职工在其他定点医院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由职工自己直接向该医院结算。
五、我校职工可以选择定点医院(以省医保中心的文件为准)。除急救外,在非选定的定点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六、医疗保险制服的医疗费用应符合我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有关规定。
七、范围和对象 我校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
八、我校医疗保险费的筹集
(一)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在职职工每年按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总额的2%缴纳,每月在工资中扣除。退休人员不交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校缴纳的经费
1、基本医疗保险费 上年度我校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7.5%;
2、门诊补充医疗保险费 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每人每年150元;
3、一次性的垫底资金 每人一个月的工资或退休费。
九、个人帐户 归个人所有,可以继承,主要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
(一)个人账户基金总额
1、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
49岁及以下人员个人帐户资金=(2%+年龄×0.02%)×上年度工资总额
例如:49岁,上年度工资总额10080元的职工
个人帐户资金=(2%+49×0.02%)×10080=300元
50岁及以上人员 个人帐户资金(2%+年龄×0.035%)×上年度工资总额
例如:50岁,上年度工资总额10080元的职工
个人帐户资金=(2%+50×0.035%)×10080=378元
2、门诊补充医疗保险费 每人每年150元;
3、一次性的垫底资金 一个月工资或退休费。
例如:49岁,月工资840元的职工,个人帐户资金=300+150+840=1290元
十、门诊费用的支付
(一)一般疾病的门诊费用,由个人帐户支付,超支自理;
(二)特殊疾病的门诊费用(详见十三、十四、十五)。
十一、统筹基金 单位交的医疗保险费除去个人帐户资料后,其余资金全部进入统筹基金。统筹基金用于支付住院费用。
十二、住院费用的支付
(一)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2001) 住一级医院400元,住二级医院650元,住三级医院970元。一年内住二级或三级医院两次及两次以上的,起付标准,逐次降低80元。
(二)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2001) 一个自然年度内不超过3.5万元。
(三)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住院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5%+年龄X0.2%)例如:50岁职工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85%
(四)使用“乙类药物”时,个人要首先自付20%,再计入支付基数。
(五)经批准或因急症,在外地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垫付后,按规定报销。住省外医院的起付标准为970。
十三、门诊特殊疾病
(一)诊断、申报、确认 由三甲以上定点医院(专科医院只能出具本专科相关疾病的证明)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检查报告(经医院职能部门签字盖章)和《门诊特殊疾病支付的申请表》,向省医保中心提出申请,确认后纳入门诊特殊疾病管理。省医保中心认为有疑问时,可要求患者复诊。疾病治愈后应及时报告,办理撤销门诊特殊疾病管理手续。否则省医保中心有权拒付医疗费用,并追回已付的医疗费用。
(二)治疗门诊特殊疾病的药物和实施的诊疗项目,应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并且必须是治疗该疾病必需的,否则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三)诊治门诊特殊疾病时,应单独开具治疗该疾病的药物处方、治疗单、检查单和收据。
十四、第一类门诊特殊疾病
(一)范围 糖尿病;高血压(Ⅱ、Ⅲ级);再生障碍性贫血;甲亢病;脑血管意外后遗症;精神病(稳定期);肝硬化;甲、乙、丙、丁、戊型肝炎;肺心病;帕金森氏症。
(二)第一类门诊特殊疾病,个人账户用完后,门诊药品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50%,但是,一个年度内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不得超过1500元。
十五、第二类 门诊特殊疾病
(一)范围 恶性肿瘤病人的补充放、化疗;慢性白血病;红斑狼疮;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肾移植术后抗免疫排斥药物治疗。
(二)第二类门诊特殊病人,个人账户用完后,由个人先支付上年度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2%(970元),其余部分由统筹资金支付80%,但是一个年度内支付总额不得超过当年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十六、工伤、生育医疗费用 暂列入基本医疗支付范围,按有关规定支付。其余符合工伤、生育政策规定的费用由单位支付。
十七、离休人员、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
二〇〇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编辑:张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