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师资队伍建设,促进教师学术创新和科研发展,提升学校整体的科研与学术水平,推动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师范大学的建设,学校决定继续实施教师学术假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学术假制度是指为在职在岗的专任教师提供一段时间,暂不承担教学任务,集中精力开展学术和技术研究,进行科研项目(纵向)研究、整理、结题等,促进高质量科研成果形成的一项制度。
(二)教师学术假的任务应符合学校、学院的要求,有利于学术水平的提高和学术成果的积累。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学术假需同时具备以下四个基本条件:
1.在我校连续工作满4年,现任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
2.近4年以来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教学效果好,完成教学工作量和科研工作量。
3.主持在研国家科研项目或省部级重大(重点)科研项目。
4.于上述课题的立项计划书规定的结题时间前一年方可申请学术假(经批准延期结题的,申请时间顺延)。
(二)符合上述基本申请条件,属于下列条件之一的教师可优先获批学术假:
1.担任省级及以上重点学科负责人;
2.主持在研国家重大(重点)科研项目;
3.承担国家和省部级重点研究基地、重点实验室和工程研究中心的研究任务;
4.长期在教学、科研第一线,业绩显著,教龄满20年或年龄在55周岁以上;
5.学院认为需要重点支持的资深教师、学科负责人及学术骨干等。
三、时间安排
(一)学术假每4年为一个周期,原则上每个周期可申请一次学术假,每次学术假时间一般3 — 6个月。
(二)学术假不安排分段和跨学期使用,不累计使用,也不允许延长学术假时间。
(三)四年中,如有3个月及以上时间接受学校资助(补贴)在国内外脱产学习进修、研修、访问,不能再申请学术假。
四、申请与审批
(一)符合学校学术假条件的教师,应在上一学期初向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四川师范大学教师学术假申请表》。
(二)学院结合申报教师业绩及学院实际情况提出明确意见,并报学校人事处。
(三)学校在每年4月底和10月底集中审批两次。
(四)获准学术假的教师,按规定的时间开展学术假活动。利用学术假出国,其出国手续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五)学校年度学术假的人数,原则上控制在高级职称教师总数的10%以内。
五、管理和考核
(一)学术假期间,教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其所在院、部负责。教师在学术假期间应与所在单位保持联系,所在单位也要主动关心他们休假期间的学习、生活等情况。
(二)教师在学术假期间,不得从事与学校工作无关的活动,若发现有类似情况,即取消本次休假。
(三)学术假期结束后,教师应及时到学院报到和销假,填写《四川师范大学教师学休假考核表》,提交学术假期间的成果材料、学术休假总结。
(四)各学院负责对学术假的教师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报人事处备案。
(五)考核按申请时明确的任务进行,完成任务即为合格。不合格者,学校应扣减已发基本工资、政策性津补贴及绩效工资。
(六)学术假期满不归者,视为违纪违约,学校将追究责任直至解聘。
六、有关待遇
(一)教师在学术假期间,享受国家基本工资、政策性津补贴和基础性绩效工资。
(二)享受学术假的教师,学术假期内免除教学工作量,但需完成其职称所要求的科研工作量,学术假不扣减任职年限和工龄。
七、其它
(一)各学院应将学术假制度作为本单位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的重要措施,统筹安排学术假人员,妥善安排所承担的教学和管理工作。
(二)各个学院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具体的实施细则
(三)本办法由人事处、科研处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