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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博士后培育发展实施办法
时间:2026-05-19 10:30:42   来源:四川师范大学人事处   查看:5

成人社规〔2024〕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博士后管理工作,提高博士后培养质量,不断激发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创新创造活力,加快建设国家吸引集聚人才平台,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等设站单位,以及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可以申请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资助政策。

       本办法所称流动站是指在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一级学科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工作站是指在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等机构(含企业、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及其他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省级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基地是指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等机构(含企业、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及其他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等),具备一定条件,未设立流动站和工作站的,经批准,依托流动站招收博士后、开展技术创新实践活动的省级博士后工作平台。

       本办法所称博士后人员是指在流动站、工作站或基地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职责分工

       市人社局负责对全市博士后培育工作具体指导,制定本市博士后培育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编制博士后资助资金预算、组织资金审核发放,并按职责依法开展常态化财会监督。

       市人才服务中心为博士后培育工作的经办管理机构,负责博士后培育发展资助汇总、统计及资助资金核定等工作;

       区(市)县人社部门负责所属区域内博士后资助资金的初审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资助项目和标准

       第四条  设站资助。新获批设立并在12个月内招收至少1名博士后人员进站从事科研工作的工作站(不含分站)或基地,给予20万元一次性设站资助。

       第五条  在站生活资助。围绕我市重点产业发展需求,新进站的在蓉博士后人员,原则上每年通过设站单位遴选不超过600人(工作站和基地遴选总人数不超过300人),按10万元标准给予生活资助。市人社局结合招收规模等情况确定名额比例,设站单位根据工作实际组织开展遴选。

       第六条  留(来)蓉生活资助。新进站的博士后人员,期满出站后12个月内在本市重点企事业单位、新型研发机构急需紧缺岗位全职就业的(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申报时在用人单位连续缴纳成都市社保满6个月),按10万元标准给予留(来)蓉生活资助。出站后回原单位工作不享受。

       第七条  结对行动。省内流动站与本市工作站或基地在2025年1月1日后签订联合培养协议并开展科研工作的,给予最高10万元结对资助,按流动站:工作站(或基地)1:1比例拨付。原则上每年资助总对数不超过300对,如超规模则等比调控资助标准。

       第八条  托举行动。新进站并入选国家“博新计划”或四川省“博新项目”的博士后人员,期满出站后符合留(来)蓉生活资助条件的,分别按最高30、15万元给予留(来)蓉生活资助。原则上每年资助总数不超过70人(国家“博新计划”与四川省“博新项目”名额原则按1:1比例分配),如超规模则等比调控资助标准。

       新进站并获得经认定的国家、省市博士后赛事奖项,其博士后主创人员出站后12个月内,以获奖项目在蓉创业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按奖项等级分别给予最高80、40万元创业资助。

       获奖项目限享受一次创业资助,分2年拨付。原则上每年资助总数不超过30家。

       第九条海雁竞飞行动。新进站中国国籍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有赴国(境)外交流学习经历的,可优先纳入遴选在站生活资助。设站单位可从设站资助、结对行动的资助资金对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赴国(境)外交流学习费用进行报销。个人累计报销金额不超过10万元。

第三章  资助程序

       第十条  资助程序

       (一)申报单位根据年度申报通知要求,向注册地所在区(市)县人社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并配合审核。联合招收的,由工作站、基地申报;

       (二)市人才服务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和复核后,将资助名单报市人社局审定和公示;

       (三)市人社局对资助名单经集体审议后发文,按照财务相关规定,将资助资金拨付到申报单位指定账户。

       第十一条  市人社局每年发布申报通知,视数据互联互通情况简化申报材料。单位或博士后人员不按当年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四章  配套支持政策

       第十二条  人才落户。博士后人员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成都市,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按规定随其落户。

       第十三条  职称申报。对进站前未进行过职称评定的博士后,设站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予以职称初定或评审。

       博士后在站期间的科研成果可作为在站或出站后评定职称的依据。博士后进站满1年,研究成果或业绩突出,经2名导师署名推荐,符合条件的可破格申报评审副高级职称,已具有副高级职称的可破格申报评审正高级职称。

       第十四条  人才认定。博士后人员连续缴纳在蓉社保满6个月,可申请认定为成都市D类人才,享受相关人才待遇。

       博士后人员连续缴纳在蓉社保满6个月,且入选国家“博新计划”或四川省“博新项目”的,可申请认定为成都市C类人才,享受相关人才待遇。

第五章  资金使用

       第十五条  本办法各项资助,除结对行动,同一申报主体在同一项目内只享受一次,与本市博士安家补贴、优秀海外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补贴政策等有关人才补贴不重复享受。托举行动和留(来)蓉生活资助不重复享受。

       第十六条  各有关部门和个人应积极配合综合评估和监督检查,不断提升资助资金使用效益。受资助的博士后人员及申报单位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

       申报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使用资助资金并开展日常监管,对结余或超发的资助资金应及时退回。区(市)县人社部门以及市人才服务中心应对资助资金项目申报材料严格审查把关。

       第十七条  资助经费统一拨付至设站单位或博士后期满出站后所在单位。单位要统筹使用相关资金,加大博士后工作经费投入力度,严格执行本办法,对拨付的资助资金实行单独管理、专款专用,依法履行税费扣缴义务人责任,确保资金使用合规有效。

       第十八条  不予资助情形:

       (一)在本办法实施前已进站从事(过)博士后科研工作或2025年1月1日后二次进站的;

       (二)出站后到党政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工作的;

       (三)存在其他不予资助情形的。

       第十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社局取消其资助资格,申报单位按原渠道将单位或个人享受的资助资金全额退回。

       (一)博士后人员中途退站或未通过期满考核的;

       (二)申报单位或个人骗取资助资金,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条  我市博士后资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接受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市人社局根据工作需要指定或委托有关单位按规定对经费使用情况开展综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完善和调整资助政策。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第二十二条  2025年1月1日前进站博士后人员和新设站单位,按《中共成都市委组织部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鼓励引进培育博士后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成人社发〔2023〕1号)执行。2025年1月1日(含)后新进站博士后人员和新设站单位,按照本办法执行。施行期间国家和省另有新规的,从其规定。

 

本文来源:“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

编辑:四川师范大学人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