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为了让大家充分了解政策规定,方便办事,我们编印了这本《四川省省级单位医疗保险办事指南》。
——本指南只适用于参加四川省省级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人员。
——本指南的内容包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个人账户划 拨,医疗保险卡的使用,门诊、住院、门诊特殊疾病、异地看病等各种就医形式的医疗费用报销政策规定和费用结算业务流程,以及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的名单和执业地址。
——按照省劳动保障厅和财政厅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保险的医疗费用不再纳入省级单位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本指南根据现行有关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和经办办法编写,如有出人,以相关政策规定和办法为准。
——本指南内容如有未尽事项,敬请向省医保中心或学校人事处查询。
欢迎大家多提建议意见,我们将不断改进,更好地为大家服务。
四川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四川师范大学人事处
二○○八年十月
目 录
一、参保范围对象和费用缴纳
二、个人账户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一)个人账户资金构成
(二)个人账户资金的使用范围
(三)个人账户资金用于门诊就医和药店购药费用报销的办法
(四)医疗保险卡的作用
(五)使用医疗保险卡的注意事项
(六)个人账户和医保卡、证使用问题解答
三、门诊特殊疾病就医的费用报销
(一)门诊特殊疾病的种类
(二)门诊特殊疾病的申报审批
(三)门诊特殊疾病门诊费用的报销标准
(四)门诊特殊疾病的门诊费用报销办法
(五)门诊特殊疾病就医、报销的注意事项
四、住院报销标准和费用结算办法
(一)住院费用的报销标准
(二)入院注意事项
(三)住院费用结算办法
(四)住院费用结算的注意事项
(五)住院起付线的含义
(六)住院床位费报销标准
(七)住院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五、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报销
(一)异地就医的管理
(二)转省外医院住院的管理
(三)异地就医费用报销
(四)异地就医费用的支付范围和价格
(五)异地就医注意事项
六、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标准、结算办法
(一)住院生育费用报销标准
(二)住院生育入院程序
(三)住院生育费用报销办法
(四)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报销标准
(五)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报销办法
(一)就医、购药机构的管理
(二)急诊、急救的就医医疗机构和费用报销
(三)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和分布情况
(四)定点零售药店名单和分布情况
(五)门诊特殊疾病联网结算药店和医院情况
八、实行最低缴费年限和中断参保待遇支付
九、教职工医药费报账事宜
十、医保管理部门和省医保中心地址示意图
办事指南
一、参保范围对象和费用缴纳
参加省级单位医疗保险的范围对象指:单位驻地在成都市青羊区、锦江区、武侯区、成华区、金牛区、高新区范围内的省级机关、事业单位以及中央在蓉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一律按单位成建制参保。具体规定如下:
(一)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参保范围对象包括所有省级参保单位及其职工。单位缴费标准按上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7.5%缴纳;在职职工个人缴费标准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人总额的2%缴纳;退休人员不缴费。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季度缴纳。
(二)住院和门诊特殊疾病补充医疗保险(简称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住院补充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包括参加省级基本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缴费标准每年由省医保中心公布执行,按照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数一次性缴纳。
(三)门诊补充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均可视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其参保职工每年一次性缴纳,缴费金额计入本人个人账户。
(四)个人接续参保的费用缴纳。参保范围包括:原已在省医保中心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省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与单位解除人事关系后在成都市区灵活就业的,可以个人身份接续参加省本级医疗保险。个人选择统帐结合方式的,按成都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9.5%缴纳费用;个人选择单建统筹的,按成都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缴费。缴费方式为每年12月底以前一次性缴纳下一年度的全年费用。
二、个人账户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一)个人账户资金构成
个人账户资金由两部分构成:1.单位缴费中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2.个人缴纳的费用。按照下表公式计算:
在职 :①<50岁,(个人缴费的2%+本人实足周岁× 0.02%)×本人上年工资总额
②≥50岁,(个人缴费的2%+本人实足周岁× 0.035 %) ×本人上年工资总额
退休: (2%+本人实足周岁×0.035%) ×本人上年退休金。
注:退休金低于上年度成都市社平工资的,以社平工资为基数。
(二)个人账户资金的使用范围
个人账户资金主要用于支付定点医院的门诊医疗费用和定点药店的购药费用,超支自理,主要包括以下三项:
1)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普通门诊费用;
2)在定点零售药店的购药费用;
3)门诊特殊疾病的门诊就医费用。
属于门诊特殊疾病费用的,首先由当年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划人个人账户的资金支付,超过部分按门诊特殊疾病费用报销办法,由统筹基金、住院补充保险支付。
(三)个人账户资金用于门诊就医和药店购药费用报销的办法
医保卡结算的报销办法:参保人员在已联网的定点医院门诊就医和在定点药店购药时,可用医保卡在医院和药店直接刷卡支付费用。属于误划个人账户的,由定点医院或药店按相关规定到省医保中心办理核销个人账户事宜。
人工结算的报销办法:在未联网的定点医院门诊就医和在定点药店购药时,先由个人全额垫付现金,两个月内将支付凭证(处方、收据等)交所在单位,由单位汇总后按规定时限向省医保中心申报。省医保中心审核后核减个人账户,将支付费用拨付给单位,由单位支付给个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结算的本年度医疗费用,最迟应于次年的2月28日前到省医保中心申请结算,过期将不再受理。
(四)医疗保险卡的作用
医疗保险卡是个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身份证明的证件,用于办理医疗保险事项,包括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住院,以及结算个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购药的费用支出等。
(五)使用医疗保险卡的注意事项
1.必须严格按照医疗保险政策使用医疗保险卡,不得用个人账户资金违规购买自费药品、保健药品、滋补品、日用品等;
2.参保人首次领到医疗保险卡后,应立即到定点医院或定点药店修改密码;
3.在定点医院或定点药店刷卡结算医疗费用时,持卡人必须亲自刷卡和输入医保卡的密码;
4.医疗保险卡及其密码由参保人自己保管;
5.在定点医院就医和定点药店购药使用医保卡支付时不得要求返还现金,特殊情况下需要退费的,必须要求医院或药店按个人账户核销流程到省医保中心办理。
(六)个人账户和医保卡、证使用问题解答
1.问:对个人账户金额有疑问时,如何查询?
答:可以在工作日内持医疗保险卡到省医保中心查询。
2.问:医疗保险卡上信息有误怎么办?
答:由所在单位通过数据报盘到省医保中心核实更改。
3.问:医疗保险卡密码忘记了怎么办?
答:可在工作日内,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医保卡到省医保中心服务大厅重新设置。
4.问:医疗保险卡遗失怎么办?
答:医保卡遗失后,应立即拨打电话86523351挂失,省医保中心将冻结挂失的医保卡。在冻结之前,由于医保卡遗失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个人承担。申请挂失人员应在电话挂失后24小时内,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遗失带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到省医保中心服务大厅办理书面挂失登记和补卡手续;不办理书面挂失的,24小时后将解冻该卡。
5.问:委托他人办理医疗保险证、卡事宜时应携带哪些证件?
答:委托他人办理医疗保险证、卡的,受委托人必须携带委托人的身份证和受委托人的身份并留存复印件。
三、门诊特殊疾病就医的费用报销
(一)门诊特殊疾病的种类
门诊特殊疾病是指参保人员患病后,在病情稳定的情况下,需长期在门诊治疗,发生医疗费用较高的病种。省级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有两类20种,详见表2:(见本网站下载专区或点击→//viewdoc.asp?id=174)
(二)门诊特殊疾病的申报审批
门诊特殊疾病必须申报审批后才能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费用报销。申报门诊特殊疾病时,由本人或单位持本人医保卡和定点医院疾病诊断资料(具体要求见表2),在工作日内,直接到省医保中心办理。
申报门诊特殊疾病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新发生门诊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须携带三甲医院最新检查报告。
2.专科医院只能出具本专科疾病诊断材料及检查报告。
3.若申报的门诊特殊疾病诊断不属实,甚至提供虚假诊断材料或冒名申请,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和医疗机构的责任。
4.门诊特殊疾病经治疗痊愈后,应及时向省医保中心报告,办理撤销门诊特殊疾病管理手续。
5.审批后应到单位经办人处登记备案。
6.门诊特殊疾病用药范围见本网站下载专区或点击→//viewdoc.asp?id=88。
(三)门诊特殊疾病门诊费用的报销标准
1.门诊特殊疾病门诊费用的报销根据患者的参保项目,由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补充医疗保险按照规定标准报销,具体标准:
■一类门诊特殊疾病 :
①基本医疗保险报销 门诊费用(不含自费,下同)扣减当年个人账户后从基本医疗保险报50%,一年报销费用不超过1500元。 注:扣减当年个人账户是指扣减当年基本医疗保险划入个人账户的金额,不包含垫底资金、划入个人账户的门诊补充医疗保险费用以及上年度个人账户结余。
②住院补充医疗保险报销 门诊费用在统筹封顶线以下的:扣减基本医疗保险已报销部分后,50周岁以下报销70%,50周岁以上报销90%。
门诊费用在统筹封顶线以上的:扣减基本医疗保险已报销部分后报销90%,一年累计(含住院)支付不超过20万元。
■二类门诊特殊疾病
①基本医疗保险报销 门诊费用扣减当年个人账户和970元后报销80%,一年累计(含住院)不超过7.7万元,扣减当年个人帐户的含义同—类门诊特殊疾病。
②住院补充保险报销 同一类门诊特殊疾病。
2.与单位解除人事关系后以个人身份接续参保的人员,其门诊特殊疾病的门诊费用报销办法如下:
第一类门诊特殊疾病:治疗该种疾病的药品费用中,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规定的,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50%,全年支付不超过1500元;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再由补充医疗保险支付35%,前述两项合计报销85%。当年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各项费用之和不超过补充医疗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
第二类门诊特殊疾病:治疗该种疾病的药品和检查治疗费用中,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目录规定的,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60%,当年支付各项费用之和不超过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再由补充医疗保险报销30%,前述两项合计报销90%。当年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各项费用之和不超过补充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
(四)门诊特殊疾病的门诊费用报销办法
1.一般情况下的报销办法。一类门诊特殊疾病患者,在联网结算的医院、药店刷卡购药,个人出按比例应个人自费部分,一类门诊特殊疾病原则上不手工报账,需要注意的是购药时需带定点医院处方和医疗保险卡,联网结算的定点医院和药店见本网站下载专区或点击→//viewdoc.asp?id=178。二类门诊特殊疾病患者,个人全额垫付现金,就医后二个月之内将诊治该种疾病的处方、药品清单(电脑打印)、检查报告单、治疗清单、收据等原始凭证交给所在单位,单位汇总后按规定时间到省医保中心申请支付。省医保中心审核后,将医疗保险各个项目(包括个人账户、统筹基金、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分别应支付的费用拨付到所在单位,由单位支付给个人。
2.个人续保的报销办法。解除人事关系后以个人身份接续参保的,就医后二个月之内,由个人在工作日内直接向省医保中心申报,省医保中心审核后将应支付费用拨付到个人的银行存折上。
3.肾透析病人的报销办法。肾透析病人在四川大学华西医院、成都空军医院、武警成都医院、成都363医院、四川林业中心医院、成铁分局医院、龙泉驿区第一人民医院进行肾透析时,自己只负担个人应付部分,其余应报销费用由医院与省医保中心直接结算。
纳入门诊特殊疾病管理的恶性肿瘤患者在定点医院门诊进行放疗或化疗治疗发生的医疗费实行记帐管理,由定点医院与省医保中心定期结算;属于个人负担部分,由定点医院向个人收取。
4.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结算本年度医疗费用的,最迟应于次年的2月28日前到省医保中心申请结算,过期将不再受理。
5.入院前3日内的阳性特殊门诊检查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
(五)门诊特殊疾病就医、报销的注意事项
1.在定点医院就医时,必须要求单独开具治疗该种特殊疾病药品的双处方和收据,处方上应写明药品的剂型、规格、总量和用法,并要求医院提供药品清单;二类门诊特殊疾病还需要医院提供治疗清单、检查报告单及其收据。以上资料作为报销的凭证。
2.在定点药店购药时,必须有定点医院的处方签,并要求药店出具药品清单(电脑打印)和收据。药品清单包括购药品种、剂型、规格、总量等。
3.门诊特殊疾病一次就医的处方或购药的药品量不能超过一个月,治疗同一疾病的主要药品不超过三种。若单张处方为一月量,则报销时每月限处方、收据各一张。若因出差等特殊原因需超量开药的,需持单位证明到省医保中心申报,经过批准的超量用药最多一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4.对于一类门诊特殊疾病,医疗保险只支付治疗该疾病的特定药品费用;对于二类门诊特殊疾病,医疗保险只支付诊疗该疾病特定的药品、检查和治疗费用。
5.省医保中心审批纳入门诊特殊疾病管理之前发生的门诊费用不予支付。
6.使用中药方剂,如果与治疗门诊特殊疾病(包括一类和二类)相关,所发生的费用,医疗保险原则上予以支付。
7.癌症手术后的支持治疗,可支付治疗性支持药品。
四、住院报销标准和费用结算办法
(一)住院费用的报销标准
根据参保项目的不同,住院费用可由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共同报销,具体标准如下:
1.基本医疗保险
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计算公式为:(住院总费用-自费费用-20%的乙类药品和部分支付诊疗项目费用-起付线费用) ×(75%+实足周岁×0.2%)。2009年3月1日起,对50周岁至59周岁的参保人员调增2%, 60周岁至69周岁的参保人员调增4%, 70周岁至79周岁的参保人员调增6%, 80周岁及以上的参保人员调增8%。根据年龄增加后的总支付比例不得超过100%。
其中起付线从2009年3月1日起调整为:一级医院2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三级医院800元。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60元,转外省医院970元。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多次住院的,起付线逐次降低100元,降至160元后不再下降。封顶线:年统筹基金累计(含门诊特殊疾病报销费用)最高报销7.7万元(2008年1月1日起标准)。
2009年3月1日起,参保人员年满90周岁及以上和患有精神病或艾滋病住院治疗的不计算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因恶性肿瘤手术及放化疗治疗,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及移植手术,慢性白血病、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骨髓增生性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治疗和肝、肾、骨髓(含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需多次住院的,按照一个自然年度内只计算一次起付标准的原则处理,起付标准按参保人员首次住院治疗的医疗机构级别确定。多次住院的确认由省医保中心负责。
2009年3月1日起,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由低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转往高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只补计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差额;由高级别定点医疗机构转往同级别或低级别综合医院或高级别定点医疗机构转往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再另计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2.住院补充医疗保险
每次住院发生超过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封顶线以内的费用,扣除统筹基金报销部分后,个人自负部分(不含自费)按以下比例报销:50岁以下70%,50岁及以上90%。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超过统筹基金封顶线时,其超过部分,在扣除自费部分后报销90%,一个自然年度内各项支付费用累计不超过20万元。
(二)入院注意事项
住院入院时需要出示参保本人的医保卡、医保证、身份证。没有医疗保险卡的凭医疗保险证和身份证住院。住院后医保证由医院入院处暂存。
在联网的定点医院住院时,先用医保卡刷卡确认参保身份,然后在医院人院处出示医疗保险证,定点医院才能按照有关规定记账。
住院后个人需预缴不超过住院费用总额的30%作为预收款,用于支付个人需要负担的费用,出院时多退少补。
外伤病人住院,需向医院提供本单位出具的证明,以及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说明受伤原因、地点、时间等。如属于省级医疗保险政策报销范围内外伤,可按相关规定纳入报销范围。
(三)住院费用结算办法
实行医院一单结算制进行结算。出院时,医院按照个人应享受的医疗保险待遇,计算统筹基金、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合计支付的费用,向省医保中心申报,支付给医院,个人只需结清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其结算过程如下:
1.所住医院提供住院费用逐日清单;
2.病人或其家属仔细审查逐日住院费用清单,确认无误后在清单上签字;
3.医院利用省级医疗保险计算机网络提供的住院费用结算软件自动产生个人负担费用;
4.缴纳个人负担费用,在《四川省省级单位职工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支付结算表》上签字,收回医院暂存的医疗保险证后,就可以出院。
5.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可以用于支付本人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不含自费部分)。
(四)住院费用结算的注意事项
1.省医保中心直接与定点医院进行结算,不针对单位和个人办理报销事宜,异地住院除外。
2.一定要在出院后4个工作日内到医院结算费用。
3.一定要仔细审查住院费用清单,一旦发现问题,应及时向住院科室或医院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提出,也可以向省医保中心投诉。
4.一定要在住院费用清单上签字、付清个人负担费用、与医院结算完毕的情况下,才能在《四川省省级单位职工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支付结算表》上签字。
5.跨年度住院的结算办法。可以在当年12月31日和下年出院时分两次结算费用,可同时享受当年和下年的统筹基金和住院补充保险封顶线报销待遇,但需支付两次起付线;也可到下年出院时—次性结算,只承担一次起付线,按出院时间享受该年度统筹基金和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封顶线报销待遇。
(五)住院起付线的含义
起付线俗称“门槛线”,指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含自费费用)达到“门槛线”规定的额度时,医疗保险才开始纳入报销,是住院过程中实际发生医疗费用的组成部分,并非额外收取的费用。起付线以下的费用,由个人承担。
(六)住院床位费报销标准
省级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报销标准按2003年《成都市医疗服务价格》(试行)规定的三人间及以上的普通病房床位价格(如床位费低于上述标准则按实际床位费)纳入支付基数,再按比例支付:床位费纳入支付基数的具体标准为:一级病房3人间每床日20元,4人以上房间每床日15元;二级病房3人间每床日10元,4人以上房间每床日8元。属于物价部门单独审批的三人间病房收费标准的,按审批标准纳入报销基数。医疗照顾对象入住干部病房时,最高按50元标准纳入报销基数。
各级结核病医院、传染病医院、精神病医院及各级综合医院的结核病床、传染病床、牵引病床、烧伤翻身病床,可在相应等级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50%纳入报销基数。产科病床、肿瘤病床上浮30%纳入支付基数。
入住超过报销标准的病房时,超标费用由个人承担。
(七)住院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由于医疗保险政策要求个人负担一定费用,医疗费用越多个人负担的费用也越大,因此在住院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不同级别的医院起付线不同,住院时一定要根据病情轻重,选择适当级别的医院。
2.使用全额自费药品、自费诊疗项目时,一定要了解该药品、诊疗项目的价格、个人负担额度,以及是否有价低效果相同的药品、诊疗项目可以替代。
3.使用乙类药品、部分支付诊疗项目时,一定要了解该药品、诊疗项目的价格,个人负担额度,以及是否可用甲类药品、价格低的诊疗项目替代。
4.根据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选择住院病床。
5.非医疗照顾人员住高干病房所发生的全部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报销。
6.参保病人可以通过自己的主治医生等途径,了解治疗方案、费用和效果,进行合理选择。
7.如有参加成都市补充保险(一)(二)(三)的职工,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所需单据交成都市医保局报销,成都市医保局地址:二环路营门口立交桥,具体报销政策可通过成都市社保局网站查询。
五、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报销
(一)异地就医的管理
1.异地住院
(1)长期(一年以上)异地工作人员的医保管理。属于单位批准的异地安置和异地工作,以及国内进修、学习、下派上挂时间在一年以上等情况的参保人员,需选定当地2—3家定点医疗机构,填写《四川省省级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定点医院申报表》,加盖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公章,连同在当地办理的户口或暂住证复印件交所在单位,单位附上相关证明一并报送省医保中心审批后,纳入异地医保管理。参保人员因病住院时需在申报批准的医院,否则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住院起付线标准比照省本级同等级医院起付线标准执行。因病需要转院住院治疗时,转入院按第二次住院办理。
(2)短期(一年及以内)异地工作人员的医保管理。在国内出差,国家规定的探亲、进修、学习、考察、讲学、下派上挂时间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参保人员,门诊就医和因急、危重病住院的,原则上应在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费用按规定予以报销。急、危重病人在异地住院,经治疗病情稳定后应回到省本级定点医院住院治疗,涉及大型诊疗项目的应事先向省医保中心申报。
非急、危重病的住院需回到省本级定点医院住院,否则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住省外医院的起付线标准为970元,省内医院比照省本级同等级医院起付线标准执行。
(3)退休人员异地居住的医保管理。退休参保人员因身边无人照顾,长期(一年以上)在外地子女所在地居住时,需先由单位申报信息,出具相关证明,其就医按照长期异地参保人员就医进行管理。退休参保人员短期(一年及以内)在外地子女所在地居住或者在旅游期间等异地因病需要就医的,按照短期异地参保人员就医进行管理。
2.异地门诊
纳入门诊特殊疾病管理的参保人员,需在当地劳动保证部门批准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按照门诊特殊疾病的有关规定报销。就医时,病员须要求医生单独开具治疗该种特殊疾病药品的双处方、用药处方和收据,处方上应写明药品的剂型、规格、总量和用法,并要求医院提供药品清单,一次就医处方上的药品量不能超过一个月,治疗同一疾病的主要药品不超过三种。
(二)转省外医院住院的管理
转省外医院住院治疗必须按以下规定办理手续:由四川大学华西医院或四川省人民医院出具《四川省省级单位职工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审批表》,经科主任签字同意,医院医务处同意盖章,所在单位同意盖章,省医保中心审核同意后,方能转省外医院住院治疔。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出省医疗费用用不予报销。
办理转省外医院住院治疗后,如未按申报的治疗项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转省外医院住院的起付线标准为970元。
(三)异地就医费用报销
住院费用报销办法。住院医疗费暂由本人个全额垫付,出院后3个月之内将相关凭证交所在单位初审汇总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省医保中心申报,省医保中心审核后,将应报销的费用拨付到所在单位,再由单位支付给本人。
报销时需提供如下相关凭证:住院医疗费用清单、医院开具的出院证明书、住院医疗费用收据、住院病历复印件(包括入院记录、出院记录、病案首页、长期和临时医嘱单、麻醉手术记录、各种化验单和检查报告单)等。因外伤在异地住院,属于单位参保的,由单位提供相关的受伤经过说明、因工出差、探亲等证明材料;以个人身份参保的,由个人提供相关的受伤经过说明。
门诊特殊疾病门诊报销办法。门诊特殊疾病门诊就医暂由本人全额垫付,就医后3个月之内将支付凭证(复式处方、检查和治疗清单、收据)交所在单位汇总后,附单位证明报送省医保:中心申报结算,省医保中心审核后拨付到单位,由单位支付给本人。
普通门诊报销办法。门诊就医暂由个人垫付现金,就医后3个月之内将支付凭证(收据、复式处方、检查和治疗清单)交所在单位初审汇总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省医保中心申报,省医保中心审核并核减个人账户后,将费用拨付到单位,单位支付给本人。
(四)异地就医费用的支付范围和价格
异地就医发生的药品、检查、治疗项目和床位等医疗费用,按照《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的规定纳入报销范围。门诊特殊疾病使用的药品按照省医保中心《关于调整门诊特殊疾病用药范围的通知》(川劳社医中心函[2005]57号)的规定纳入报销范围。
异地就医发生的各种检查、治疗、床位费用,按2003年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卫生局《关于规范和制定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成价费(2003)236号]规定的价格标准报销。异地医疗服务收费价格低于上述规定标准的,按实际收费价格报销。
(五)异地就医注意事项
1.参保人员在异地实际居住一年以上才能办理异地就医手续,未居住到一年的按短期异地就医办理。
2.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定要在发生后三个月内向省医保中心申报,超过时限又不能说明合理理由的,省医保中心不予报销。
3.异地就医当年发生的住院费和门诊费用应在当年内结算,不得在下一年度结算。因特殊原因不能在本年度结算的,最迟于次年的2月28口前到省医保中心申请结算,过期将不再受理。
4.长期异地居住或工作的参保人员,如回成都居住,需办理撤销异地就医手续后,方能在成都地区省级定点医院就医。
六、生育医疗费用
报销标准、结算办法
(一)住院生育费用报销标准
因生育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扣除自费费用后,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90%。
住院生育不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住院生育发生合并症或并发症出现高额医疗费用时,按普通住院有关规定,由统筹基金、住院补充医疗保险按规定分别报销。
(二)住院生育入院程序
入院时出示本人医保卡、医保证、身份证。没有医保卡的凭医保证和身份证住院,医保证由医院入院处暂存。
在联网的定点医院住院时,先用医保卡刷卡确认身份,然后在医院入院处出示医疗保险证,定点医院才能按照有关规定记账。
住院后个人需预缴不超过住院费用总额的30%作为顶收款,用于支付个人需要负担的费用,出院时多退少补。
(三)住院生育费用报销办法
实行在医院一单结算制办法。出院时,医院计算医疗保险应支付的费用,由省医保中心一并支付给医院,个人只要结清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其结算过程如下:
1.所住医院提供住院费用逐日清单;
2.个人或家属仔细审查逐日住院费清单,确认无误后在清单上签字认可;
3.医院按住院生育报销的政策规定计算个人负担费用;
4.缴纳个人应负担的费用后,在《四川省省级单位职工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支付结算表》上签字,收回医保证后出院。
(四)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报销标准
实行定额支付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费用未超过定额支付标准时,按实际费用报销,超过定额支付标准的,按定额支付表表准报销。
定额支付标准按照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所(站)、服务站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字费[1998]52号)的规定执行。具体支付标准:
手术种类 支付标准(元/人次)
人工流产 350
药物流产 80
中期孕引产 250
输精管结扎 45
输卵管结扎 235
放置宫内节育器 20
取宫内节育器 22
(五)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报销办法
在定点医院做计划生育手术时,先由个人全额垫付现金,就医后2个月内将处方、检查单、收据,(复通手术须持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有关证明),交单位汇总后按规定报省医保中心,医保中心审核后将报销费用拨付到单位,由单位支付给个人。
因特殊原因不能结算本年度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的,最迟应于次年的2月28日前到省医保中心申请结算,过期将不再受理。
七、就医和购药机构
(一)就医、购药机构的管理
参保人员可以到任何一家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就医或购药,也可以到暂未定点的本单位职工医院就医。在非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就医、购药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到其他单位的非定点职工医院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不予报销。
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部和定点药店应按规定悬挂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颁发的制式标牌。
定点医疗机构只限于执业地址所在地的医疗机构,执业地址以外的分支机构、联营机构,在执业地址内的联营、合作、集资人股等形式的机构不属于定点范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二)急诊、急救的就医医疗机构和费用报销
1.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和非定点零售药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不予支付。对于急诊、急救的病人,如果病情紧急,可以到就近的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2.急诊、急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注意事项
1)必须有急诊、急救的临床指征,否则不予报销;
2)在急诊和急救过程中,使用有相应的急诊药品;
3)在病情好转稳定后应尽快转到省级定点医院;
4)急诊、急救医疗费用的报销标准和报销办法与异地就医相同。
5)门诊抢救无效死亡发生的医药费用;
(三)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和分布情况
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由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批公布,到目前为止共计147家,其名称、级别和执业地址见本网站下载专区或点击→//viewdoc.asp?id=175
(四)定点零售药店名单和分布情况
定点零售药店由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批公布,目前共计337家,其名称和分布情况见本网站下载专区或点击→//viewdoc.asp?id=175。
(五)门诊特殊疾病购药费用实行联网结算的药店和医院名称见本网站下载专区或点击→//viewdoc.asp?id=178。
八、实行最低缴费年限和中断参保待遇支付
(一)2009年1月1日以后初次参加省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连续缴费不得低于15年(含原参保地缴费年限)。连续缴费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并同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经主管部门审批办理退休手续、领取退休金(养老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连续缴费不足15年,应按规定继续缴费或一次性补缴,使其连续缴费年限达到15年。
(二)参加省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中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3个月以上的,自重新参保之日起,连续缴费满6个月以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个人帐户从缴费当月起计入。
九、教职工医药费报账事宜
(一)报账时间:所有医疗费用的报销按自然年度结算,所发生的费用应及时报销。校本部报账时间为每月的五号,草堂校区为单月的20日报账,寒暑假不报账,如遇周六、日顺延至周一,特殊情况另行通知。12月5日到12月31日发生的费用在次年元月5日报销。
(二)报账地点:本部为校医院,原草堂校区为离退休处草堂办公室。
(三)普通门诊报账:普通门诊请尽量刷卡,暂不能刷卡的,需开具发票及处方,按规定时间报帐,所报费用为个人医疗卡中的医疗费。
(四)门诊特殊疾病报账:主要为二类门诊特殊疾病,在规定时间内将单独开具的发票及医院处方(处方上应写明剂型、规格、总量和用法),一次不能超过一个月的用量。检查治疗费报账还需附报告单、治疗单。
(五)医疗费发放方式:所有报账后的医疗费将转入个人工资账户,即中国银行工资帐户,原则上不发现金。
十、医保管理部门及省医保中心地址示意图
◆省医保中心
地址:成都市永兴巷1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永兴巷办公区一楼
服务大厅业务电话:
医 保 卡挂失: 86523351
住 院 报 帐: 86523357
门诊特殊疾病: 86523359
异地住院报帐: 86523360
财 务: 86523380
网 络 故 障: 86523384
监 督 电 话: 86523350
86523339
◆学校医疗管理部门:
管理部门: 人事处社保信息中心
电 话: 84766566
地 址: 行政第一办公区A区202-B室
报账办公室:校医院(本部)
离退休处草堂办公室(草堂)
◆省医疗保险中心地址示意图(见本网站下载专区)
编辑:ww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