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时间安排
学校每年4月份发布博士后招生简章后,博士后人员按照以下程序申请进站。博管办将在7月份发放录取通知书。9月份办理博士后报到手续。
二、申请程序
第一阶段:校博管办审核
1、登陆四川师范大学人事处博士后流动站网页,学习《四川师范大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管理暂行办法》和《四川师范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考核条例(试行)》、《四川师范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日常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了解四川师范大学流动站相关工作,联系流动站及合作导师。
2、向设站学院提交《四川师范大学博士后进站申报书》,及近期的代表性成果复印件(装订成册)。设站学院在接到申请后应对申请者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严格的审核,采取考试、答辩等形式择优招收。
3、学院将预录取博士后人员的《四川师范大学博士后进站申报书》报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审核。审核通过后进入第二阶段。
第二阶段:省博管办审核
1、经校博管办审查通过的申请人在中国博士后网站注册、登录填报申请内容,在线提交,并导出数据打印纸质《博士后申请表》(每页右下角有校验码),同时备齐其他纸质申请材料(参见《申请材料清单》)。
2、将以上材料递交到相关学院,由学院审核签字盖章以后递交校博管办审核。
3、申请材料经校博管办审查并报四川省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审批通过后,发出进站录取通知书。
第三阶段:报到
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在接到录取通知书后1个月内到校博管办报到,办理进站手续。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及时向校博管办提出申请。3个月内仍不能进站的,取消博士后资格。
附:申请材料清单
博士后进站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
材料名称 |
份数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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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审核表 |
3 |
统招统分的博士生,由学籍管理部门或就业指导中心填写,并加盖公章;其他各类在职人员,由档案所在人事部门或干部部门同意脱产做博士后,并盖章;人事档案存在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人员,需提供所在单位或个人与人才中介机构的代理协议,并加盖人才中介机构公章。双面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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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博士后申请表 |
3 |
在中国博士后网站注册、登录,填报申请内容,在线提交,并导出数据打印纸质申请表(每页右下角有校验码)。工作经历、学习经历、配偶子女信息要填写全面。在职单位须和工作经历的最后单位一致。双面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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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两位专家推荐信 |
3 |
其中一位必须是申请人的博士生指导教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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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设站单位学术部门考核意见表 |
3 |
流动站所在学院负责人、合作导师均需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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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或答辩决议书复印件 |
3 |
暂未拿到学位证书者须提供答辩决议书复印件,加盖研究生院学位办公章。进站后半年内应补交学位证书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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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身份证复印件 |
3 |
港澳台居民、外籍人员提交护照复印件 军官提交军官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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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配偶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 |
3 |
有子女入学需求者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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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子女出生证明或户口簿所在页复印件 |
3 |
有子女入学需求者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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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材料按上述顺序整理(不要装订),原件一份,复印件三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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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户口本首页复印件和个人户口信息页复印件 |
1 |
迁户至我校的必须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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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市级以上医院或四川师范大学校医院提供的合格体检表 |
1 |
体检时间需在提出申请的三个月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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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近年重要成果证明复印件 |
1 |
论文、项目、获奖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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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其他材料 |
1 |
包括《结婚证》及《独生子女证》复印件、配偶简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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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身份的申请人还应提供的材料(一式三份,含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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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期出站博士后人员 |
1、如果已获得《博士后证书》的,提供《博士后证书》复印件(需由原出站单位或我校博管办验证原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相符”章和单位公章); 2、如果尚未获得《博士后证书》的,提供《博士后出站分配工作介绍信》和原出站单位博士后管理部门出具的《一站情况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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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人员 |
1、原单位人事部门同意辞职的证明或原单位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出具的《辞职证明书》; 2、原单位无人事权限的辞职人员,需由人才服务机构填写《博士后进站审核表》“一、申请人当前身份”第3栏或另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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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人员 |
1、原在职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脱产、转档证明; 2、所在单位无人事权限的在职人员,需由人才服务机构填写《博士后进站审核表》“一、申请人当前身份”第3栏或另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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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业(复员)军人 |
必须提供军官转业证(复员证),或是原军队单位师级以上干部部门出具的同意转业 (复员)的证明,或是解放军总政部干部部的专业(复员)批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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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博士毕业生 |
1、由留学国家当地的中国使领馆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推荐意见》或《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2、档案保管部门填写《博士后进站审核表》“一、申请人当前身份”第3栏或另附证明; 3、户政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出国前已注销户口者提供); 4、由政府认可的翻译机构出具博士学位证书或博士学位授予的证明文件的中文翻译件; 5、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可于进站后半年之内提供)。 (注: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外籍人员只要提供第4、5项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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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地区博士毕业生 |
1、由中央驻港(澳)联络办公室出具的《在港澳地区学习证明》; 2、档案保管部门填写《博士后进站审核表》“一、申请人当前身份”第3栏或另附证明; 3、如果博士学位证书或博士学位授予的证明文件不是中文的,还需要提交政府认可的翻译机构出具的中文翻译件; 4、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可于进站后半年之内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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