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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师范大学“251重点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试行)
[四川师范大学人事处]  [手机版本]  [扫描分享]  发布时间:2014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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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字〔2011〕48号

 

四川师范大学“251重点人才培养工程”

实施办法(试行)

 

为了积极落实学校师资队伍“十二五”建设规划,加强学校高层次人才梯队建设,促进学校新一代学科带头人和中青年骨干的快速成长,学校决定实施“251重点人才培养工程”(以下简称“251人才工程”),特制定本办法。

一、培养目标

力争通过5-10年的努力,使我校部分学科拥有在国内外有较高水平和较大影响的学术名师,拥有一批能够在本学科前沿进行学术攻坚的优秀学术带头人和教学科研骨干。

二、培养原则

1.向重点学科、优势学科、特色学科、重点科研基地倾斜的原则。

2.注重德才兼备、个人自主发展的原则。

3.坚持公开选拔、滚动培养、动态管理的原则。

三、培养类别

本人才培养工程包括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重点针对国家和省级重点学科、重点研究基地(实验室)、博士点学科、优势学科中成果突出的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努力促使其科研水平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在国内外有较高学术声誉。培养人数20名。

第二层次:针对具有较强创新能力、成果突出的优秀中青年教师,努力促使其科研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成为国内有一定影响力的学者。培养人数50名。

第三层次:着眼于学校各学科优秀青年教学科研后备力量,遴选一批有发展潜力、学有所长、成果突出的青年教师,努力促使其成为从事较高水平教学科研工作的中青年学术与教学骨干。培养人数100名。

四、申报条件

第一层次申报条件

必备条件

1.热爱四川师范大学,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奉献精神,师德高尚,治学严谨,学术视野开阔,具有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

2.在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具有博士学位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3.申请当年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到50周岁),身心健康。

4.为本科生和研究生讲授至少两门本学科核心课程、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教学效果好,无教学事故。

5.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

可选条件

(二选一)

获奖

理、工科类: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以上1项;

人文社科类:获省部级人文社科优秀成果二等奖及以上1项;

艺体类:获得《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评奖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全国性等级奖1项;体育类获全国体育科技奖等级奖1项;

论著

理科类:发表学术论文不少于10篇(限SCI、中文权威A2类及以上);

工科类:发表学术论文或取得授权发明专利不少于10篇(项)(限SCI、中文权威A2类及以上,或EI-c);

人文社科类:发表学术论文不少于5篇(限SSCI、A&HCI或中文权威A2类及以上)和学术专著1部(校定C级及以上出版社);

艺术类:发表学术论文不少于3篇(限SSCI、A&HCI或中文权威A2类及以上)或创作在国内有影响力的作品1项;

体育类:发表学术论文不少于3篇(限SSCI、A&HCI或中文权威A2类及以上)。

 

第二层次申报条件

必备条件

1.热爱四川师范大学,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奉献精神,师德高尚,治学严谨,学术视野开阔,具有良好团队协作精神。

2.在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3.申请当年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到48周岁),身心健康。

4.为本科生讲授至少一门本学科核心课程、基础课、专业基础课,教学效果好,无教学事故。

5.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

可选条件

(二选一)

获奖

理、工科类: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以上1项(排名前三);

人文社科类:获省部级人文社科优秀成果三等奖及以上1项;

艺体类:获得《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评奖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省级分赛场一等奖及以上1项;

其他:获省教学成果奖二等奖及以上1项。

论著

理科类:发表学术论文不少于6篇(限SCI、中文权威A2类及以上);

工科类:发表学术论文或取得授权发明专利不少于6篇(项)(限SCI、EI-c、中文权威B类及以上);

人文社科类:发表学术论文不少于5篇(限SSCI、A&HCI或中文权威B类及以上)和学术专著1部(校定C级及以上出版社)

艺术类:发表学术论文不少于3篇(限SSCI、A&HCI或中文权威B类及以上)或创作在国内有影响力的作品1项;

体育类:发表学术论文不少于3篇(限SSCI、A&HCI或中文权威B类及以上)。

第三层次申报条件

必备条件

1.热爱四川师范大学,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奉献精神,师德高尚,治学严谨,学术视野开阔,具有良好团队协作精神。

2.在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或博士学位获得者(不包含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3.申请当年原则上不超过35周岁(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到40周岁),身心健康。

4.为本科生讲授一门本学科核心课程、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教学效果好,无教学事故。

5.学术论文:

理科类:发表学术论文不少于4篇(限SCI、中文权威B类及以上);

工科类:发表学术论文或取得授权专利不少于4篇(项)(限SCI、EI-c、中文权威B类及以上);

人文社科类:发表学术论文不少于2篇(限SSCI、A&HCI或中文权威B类及以上);

艺术类:发表学术论文不少于1篇(限SSCI、A&HCI或中文权威B类及以上)或创作有影响力的作品1项;

体育类:发表学术论文不少于1篇(限SSCI、A&HCI或中文权威B类及以上)。

可选条件

(二选一)

获奖

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或人文社科优秀成果三等奖及以上1项(以个人证书为准);

艺体类获得《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评奖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省级分赛场二等奖及以上1项;

或教学成果获省部级三等奖及以上1项(排名前三)。

课题

主持省部级或参研国家级科研项目(排名前三)。

五、申报与审批

(一)申报程序

1.个人申报。个人填写《四川师范大学251重点人才培养工程申报表》和《四川师范大学251重点人才培养工程申报评审简表》。

2.单位评议。各单位根据本《实施办法》,负责对本单位申报者进行评议推荐。

3.公示并上报。各单位拟推荐人选的申报材料公示无异议后,报人事处。

(二)审批程序

1.学校人事处会同科研处、教务处、研究生院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各单位的推荐人选进行初审。

2.校学术委员会评审。

3.学校公示。

4.签订培养合同。学校、学院、本人三方签订培养合同。

六、考 核

(一)考核办法

1.“251人才工程”考核管理实行培养期阶段考核及淘汰机制。考核分为年度考核、首期考核和终期考核。

年度考核由所在单位负责 (随全校年度考核进行),并将考核情况报人事处备案。

首期为3年,首期考核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对其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估考核,考核合格者进入下一阶段的培养计划;考核不合格者,则终止资助。

培养期结束,校学术委员会组织专家对其教学、科研工作及学科建设等方面的成果和业绩进行终期考核。对业绩特别突出者给予表彰和额外奖励。

2.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将撤消资格,终止资助。

①连续两年年度考核或首期考核不合格者。

②未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者。

③调离学校系统者。

④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或触犯刑律者。

⑤其他重大违纪违规现象。

(二)考核标准

 

第一层次考核标准

必备项

1.培养期内为本科生至少完成一门主干课程的教学工作,效果良好。

2.培养期内国内外学术交流或进修累计不少于6个月。

可选项

 

培养期内须符合下列任务中的3项:

1.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

2.论文:

理科类:发表的SCI二区论文不少于3篇;

工科类:发表的SCI三区论文不少于2篇并且主持取得发明专利授权1项并实施转化1项;

人文社科类:发表SSCI、A&HCI中文权威A1类及以上期刊论文不少于3篇;

艺术类:发表SSCI、A&HCI中文权威A1类及以上期刊论文不少于2篇(或创作国内有影响力的作品1项);

体育类:发表SSCI、A&HCI中文权威A1类及以上期刊论文不少于2篇。

3.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三等奖及以上奖励1项;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及以上奖励1项;文艺类获《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评奖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全国性等级奖1项;体育类获全国体育科技奖等级奖1项;或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及以上奖励1项。

4.参加国际性正式学术会议并作大会发言。

 

 

第二层次考核标准

必备项

1.培养期内为本科生至少完成一门主干课程的教学工作,效果良好。

2.培养期内国内外学术交流或进修累计不少于6个月。

可选项

 

培养期内须符合下列任务中的3项:

1.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或国家级质量工程个人类项目。

2.论文:

理科类:发表SCI三区论文不少于5篇;

工科类:发表SCI四区、中文权威A2类及以上期刊论文不少于3篇并且主持取得发明专利1项并实施转化1

人文社科类:发表SSCI、A&HCI、中文权威A2类及以上期刊论文或国家A类出版社出版学术专著不少于3篇(部);

艺术类:发表SSCI、A&HCI、中文权威A2类及以上期刊论文或国家级出版社出版学术专著不少于2篇(部)(或创作国内有影响力的作品1项);

体育类:发表SSCI、A&HCI、中文权威A2类及以上期刊论文或国家级出版社出版学术专著不少于2篇(部)。

3.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三等奖及以上奖励1项;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及以上奖励1项;文艺类获《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评奖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省级分赛场一等奖及以上1项;或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及以上奖励1项。

4.参加全国性、国际性正式学术会议并作大会发言。

第三层次考核标准

必备项

1.培养期内为本科生至少完成一门主干课程的教学工作,效果良好。

2.培养期内国内外学术交流或进修累计不少于6个月。

可选项

 

培养期内须符合下列任务中的3项:

1.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或省部级质量工程个人类项目。

2.论文:

理科类:发表SCI、中文权威A2类及以上期刊论文不少于5篇;

工科类:发表SCI、EI-c或中文权威A2类及以上期刊论文不少于3篇并且主持取得发明专利1项并实施转化1项;

人文社科类:发表中文权威B类及以上期刊论文或国家级出版社出版学术专著不少于3篇(部);

艺术类:发表中文权威B类及以上期刊论文不少于2篇(或创作有影响力的作品1项);

体育类:发表中文权威B类及以上期刊论文不少于2篇。

3.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三等奖及以上奖励1项(排名前三);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及以上奖励1项(排名前三);文艺类获《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评奖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省级分赛场二等奖及以上1项;省级教学成果二等奖及以上奖励1项(排名前三)。

4.参加全国性、国际性正式学术会议并作会议学术报告。

七、经费资助

1.“251人才工程”培养期限为5年,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年度拨款,资助经费标准如下:

第一层次  25万元/人

第二层次  15万元/人

第三层次  10万元/人

2.学校建立“251人才工程”资助经费个人帐户,实施项目制管理。经费主要用于开展教学和科学项目研究等必要的开支,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克扣或挪用。

3.培养期考核优秀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标准为:第一层次5万,第二层次3万,第三层次2万。

八、相关管理

1.学校原则上每年受理申请一次。

2.学院应加强管理,落实措施,定期检查,经常掌握培养对象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及时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3.人事处建立培养对象信息管理系统,对受培者进行动态管理,定期录入有关信息,不断完善管理和服务措施。

4.本项目资助经费按照《“251重点人才培养工程”资助经费使用管理规定》(附件)执行。

5.培养对象在培养期结束后应在学校延长服务期限至少5年,未完成服务期调离学校者,须按比例返还资助经费。

九、附 则

1.各层次条件均为个人近十年来成果。

2.各层次条件和考核标准中除特殊说明外,各项成果均须个人独立或排名第一(包括指导学生作为通讯作者)。

3.培养期内接受此项目资助取得的教学科研等成果均须以四川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

4.本文未予明确的其他成果由校学术委员会予以认定。

5.引进人才等特殊情况申报人才培养项目可不受时间和教学工作量等条件限制。

6.已受聘学校首席、特聘教授的人员不再列入此计划范围。

7.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251重点人才培养工程”资助经费使用管理规定》

 

 

 

 

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件:

 

 “251重点人才培养工程”资助经费使用

管理规定

 

为配合实施《四川师范大学“251重点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校字[2011]48号),加强人才培养专项资助经费的规范管理,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率,结合学校相关规定,制定“251重点人才培养工程”资助经费使用管理规定。

一、经费管理对象:

本规定主要针对入选学校“251重点人才培养工程”各层次培养的人员。

二、经费使用:

(一)本项目资助经费属于学校为促进学校教学科研发展所投入的专项基金,经费使用须在《四川师范大学251重点人才培养工程申报表》中列出阶段性计划。

(二)经费使用范围:该资助经费必须用于教学科研工作,开支范围为涉及教学科研工作的业务费、项目实施费等,原则上包括以下方面:

1.业务费:测试、计算、分析费,动力、能源费,样品采集,差旅费,调研与学术会议费,资料、论文版面费和印刷费,文献检索、入网等信息通讯费,学术刊物订阅费,交通费等。

2.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物、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和包装运输费等。

3.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费和修理费,自制专用仪器。

4.实验室改装费:为改善资助项目研究的实验条件,对实验室进行改装所开支的费用等。

5.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研究人员到国内、国外科研院所从事研究工作的相关费用,以及邀请专家到我校指导科学研究工作所必要的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按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6.科研工作中的接待费,严格按照学校的规定,额度控制在总经费的10%内。

7.劳务费、科研咨询费:为项目开展提供劳务、咨询的报酬、临工费等,控制在总经费的10%内。

8.项目节余经费:项目完成并经有关单位审查验收后,其节余经费留作后续科研经费,由项目组负责人按规定使用。

三、经费管理:

此资助经费属学校人才培养专项经费,由人事处、科研处、教务处、计划财务处等对经费划拨、使用、审批和追踪监督等统一协调管理。

1.计财处设立个人专项账户,学校每年根据上年度考核结果决定该年度经费的划拨。

2.资助经费原则上按照审核通过的预算计划支出,超出部分不予报销。

3.资助经费采用报账形式支出。

4.用资助经费购置设备获批后须持有关正式购置凭单在实验设备处进行物资登记,个人只有使用权,所有权归学校。

5.资助经费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和挪用。

6.资助经费应精打细算,厉行节约,力求最有效的使用经费。

四、经费监督管理:

1.学校对资助经费的使用实行监管。如发现有违规情况,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视情况予以相应处罚。

2.学校将不予批准年度考核不合格者的经费报账申请。

3.首期考核不合格者,学校将停止剩余经费的划拨;终期考核不合格者,学校将取消其资助资格,并视情况追回已支付的资助经费。

五、此规定由人事处、科研处共同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四川师范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校字〔2009〕51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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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