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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师范大学章程
[四川师范大学人事处]  [手机版本]  [扫描分享]  发布时间:2015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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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言

  四川师范大学始于1946年创办的川北农工学院,1950年合并川北文学院组建川北大学,1952年合并川东教育学院(原乡村建设学院)、四川大学和华西大学的部分专业组建四川师范学院,1964年原成都大学数理化三系并入学校,1985年更名为四川师范大学,1999年原成都煤炭管理干部学院并入学校。

  为实现学校办学目标,规范办学行为,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建设和完善符合学校实际的现代大学制度,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名称为四川师范大学,中文简称为“四川师大”或“川师”,英文译名为SICHUAN NORMAL 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SICNU”。

  第二条 学校住所地为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静安路5号。学校现有狮子山校区、成龙校区和广汉科教园区,学校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三条 学校由四川省人民政府举办,主管部门是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是独立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学校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立德树人,按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职责,培养具有健康体魄、健全人格、实践能力、创新精神和社会责任感的优秀人才,推动国家和民族进步,促进人类文明发展。

  第五条 学校以教师教育为主要特色,目标是建成国内一流的教师培养培训基地和特色鲜明的教学研究型大学。

  第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四川师范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依法治校。

  第七条 学校举办的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教育形式,以全日制教育为主要形式。学历教育以本科和研究生教育为主。

  第八条 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颁发学历证书和其他学业证书。学校可向为促进人类社会进步或为推动本校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荣誉称号。

  第九条 学校校训为“重德、博学、务实、尚美”。学校坚持“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的治学精神,秉承“励志笃行、止于至善”的校风和“求真循理、慎思知明”的学风。

  第十条 学校校徽为题有校名、校训的近圆形徽章。

  第十一条 学校校旗为绿底白字的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毛体的“四川师范大学”字样,左上角配以学校校徽。

  第十二条 学校校色为狮山绿,象征学校蓬勃的生机和办学活力。

  第十三条 学校校歌为《托起祖国的太阳》。

  第十四条 学校校庆日为5月16日。

  第十五条 学校网址是www.sicnu.edu.cn

第二章 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治校和自主办学,设立法律顾问;

  (二)确定学校发展目标,制定学校发展战略规划;

  (三)设置学校内部机构,确定工作职能;

  (四)聘用和管理教职工;

  (五)教育和管理学生、学员;

  (六)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七)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八)颁发学业证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

  (九)开展科学研究,建立知识产权交易平台,推进产学研协同创新和成果转化;

  (十)设立招生委员会,制定招生方案,规范招生;

  (十一)开展社会合作,实现学校与社会协同发展;

  (十二)开展国际交流和合作;

  (十三)管理、使用、处置资产,组织收入,分配收益;

  (十四)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学校事务的非法干涉;

  (十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学校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人才培养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二)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

  (三)接受国家和社会的监督,为国家和社会的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精神动力;

  (四)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为教职工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提供条件和保障;

  (五)健全学生权益保护机制,促进学生成长成才;

  (六)传承人文和科学精神,保障校园学习、工作和生活的条件,营造和谐校园;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基本制度和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第十九条 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四川师范大学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党委常委会行使其职权,接受其监督,由学校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中国共产党四川师范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下,依据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查处违纪行为,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中国共产党四川师范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

  第二十一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依法独立负责地开展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校务工作。

  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办公会,执行学校党委决定,研究和决策重要校务事项。校长办公会成员由校长、副校长组成。校长可根据需要提出列席会议的人选。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校最高学术机构。学术委员会下设教学委员会、学科委员会、学术道德委员会、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对学术事务进行决策、审议、评定、咨询。

  主要职权是:

  (一)审定专业设置和调整人才培养方案;审议人才培养年度质量报告,讨论人才培养质量改进及保障措施;审定教学研究成果的评价、评奖标准,评定或推荐获奖人选;

  (二)审定学科调整和学科建设发展规划;

  (三)受理审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给予处分;

  (四)审定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决定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评聘标准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拟聘人选;审定高层次人才引进的资格条件和高层次人才引进人选,审定学校重点人才工程建设方案;推荐重要专家荣誉称号参评人选和重要学术组织任职人选,决定专家延聘条件及延聘人选;

  (五)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讨论的学术事项。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学校在学院(所、中心)设立学术分委员会,作为所在单位最高学术机构。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学位评定委员会,作为学校学位工作机构。

  主要职权是:

  (一)决定学位授予标准;

  (二)审定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标准和办法;

  (三)评定或撤销学位,评定或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四)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的重大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由学校校长或主管教学或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担任,设副主席若干人。

  学校在学院(所、中心)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民主管理、民主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

  主要职权是:

  (一)讨论学校章程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学校发展战略规划及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报告、财经工作报告、工会工作报告和其他专项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教职工绩效考核办法、福利分配方案;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讨论通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每届任期5年。

  学校在基层单位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由所在单位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

  学校在基层单位建立工会组织。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共青团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上级共青团组织的指导下,依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团员代表大会定期召开,选举产生学校共青团的领导机构。

  第二十七条 学生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学校共青团组织的指导下,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开展工作,是全体在校学生民主管理、民主参与、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学生代表大会定期召开,选举产生学生组织的领导机构。

  第二十八条 学院(所、中心)是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需要设置的教学研究机构,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队伍建设和其他管理工作。

  学院(所、中心)党委(党总支)负责学院(所、中心)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支持院长(所长、主任)履行职责。

  学院(所、中心)设院长(所长、主任)1人,副院长(所长、主任)若干人。

  院长(所长、主任)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定期向本单位教职工报告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学院(所、中心)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据议事规则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 学院(所、中心)实行院务会议制度,坚持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院务会议由院长(所长、主任)、党委书记、副院长(副所长、副主任)、党委副书记、院学术委员会主任、院工会(教代会)主席(主任)组成。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三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职员组成。

  第三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学校工作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二)按规定利用学校资源,公平获得自身发展的机会;

  (三)从事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享有学术自由;

  (四)根据工作考评结果,公平获得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公平获得境内外学习、进修、交流、访问的机会;

  (六)对涉及切身利益的相关事项表达异议,并向学校申诉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诉;

  (七)享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工资、社会保险及符合学校发展实际的其他福利待遇;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于教育事业,遵守职业规范;

  (二)珍惜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岗位规定的工作任务;

  (四)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五)尊重和爱护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四条 到站博士后、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人员,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合同约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应尽义务。

第五章 学 生

  第三十五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工作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二)依据学校规定选择专业和课程;

  (三)参加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公共资源;

  (四)自主开展科学研究,参加各类学术活动,发表学术成果;

  (五)自主开展符合学校规定的创新创业活动;

  (六)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及学术文娱体育活动,参与社会服务;

  (七)公平获得奖学金、助学贷款和各类资助;

  (八)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九)对涉及切身利益的相关事项表达异议,并向学校申诉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诉;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二)诚实守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三)服从学校的管理,维护学校的名誉和利益;

  (四)勤奋学习,自觉完成学业计划;

  (五)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六)自我修养,自我净化,自我提高;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不具有学校学籍的学员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应尽的义务。学校对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员颁发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六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保障

  第三十九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四十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实行科学的预决算制度。

  第四十一条 建立健全学校财经管理制度,规范学校经济秩序;构建财务监督体系,完善财务监督机制,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督制度;控制财务预算,管理财政性资金,防范财务风险,保障学校资金安全。

  第四十二条 学校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学校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依法自主管理,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规定,合理配置资产,建立资源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四十三条 学校加强后勤管理,完善后勤保障体系,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和质量。

第七章 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四十四条 学校举办高等教育,引领基础教育,向社会提供多样化的优质教育服务。

  第四十五条 学校依法举办校办企业,促进教学科研成果的产业化,实行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

  第四十六条 学校加强国际国内学术和教育合作,引进优质教育资源,开展多层次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第四十七条 学校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依法订立和履行合同。未经校长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订立合同。

第八章 校友和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校友包括以下人士:

  (一)曾在学校就读或进修过的学习者;

  (二)曾在学校工作过的教职工;

  (三)享有学校荣誉证书及荣誉职衔的人士;

  (四)经学校批准,获得学校校友会会员资格的机构、团体和个人。

  第四十九条 学校设校友会,作为负责校友工作的专门机构。校友会是校友依法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拓展社会资源,促进学校建设与发展。

  校友会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按照校友会章程行使职责,履行义务。

  学校成立具有地域、行业、院系、专业、届别等特点的校友分会。各校友分会在校友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十条 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改革、发展,对做出贡献的校友给予表彰。

  第五十一条 学校设理事会,作为社会各界参与学校建设发展,对学校重要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的咨询机构。

  理事会由学校派员和关心支持学校建设发展的各界人士组成。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由学校提名、理事会全体会议推举产生。理事会成员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由党委常委会审定,并经校长签发,报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可由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学术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中任何一方提议修订。章程的修订应充分体现民主、公开原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规范。学校其他规章制度应根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五十五条 学校设立专门机构对章程的实施进行监督,受理对违反本章程行为的举报与投诉,确保章程顺利实施。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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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