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各单位:
根据《关于改进职称管理服务方式推进高等学校职称评审制度改革的意见》(川教[2017]64号)及相关文件精神,为顺利推进学校2018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现就有关申报评审事宜通知如下。
一、涉及对象
本通知涉及对象为:2018年拟申报高校教学、研究系列中级职称(讲师、助理研究员、实验师)和高级职称(教授、研究员;副教授、副研究员;教授级高级实验师、高级实验师)的各类人员。
二、关于今年职称评审工作改革的几点说明
自2017年首次实行高校自主评审以来,为促进我校职称评审机制的不断健全和完备,学校在总结、调研、借鉴的基础上,对评审办法、评审条件、评审方式、评审程序等问题进行了一系列改革的探索。今年起,学校拟对职称评审工作实行以下调整:
(一)增加“教学实施大纲”外审环节
通过“教学实施大纲”校外专家鉴定,加强职称评审中对教师教学能力和素质的考察,强化教学学术的优先地位,改变长期以来“重科研、轻教学”的片面观念。今年将针对专任教师中申报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型正高、副高职务的教师实施“教学实施大纲”送审,并实行淘汰机制,被淘汰者不再参与后期评审。
(二)按“一级学科”制定分类评审条件
为进一步优化学校人才评价机制,推进人才队伍分类管理,学校从今年起试行按“一级学科”制定职称申报基本条件,不符合相应学科申报条件者不得参评。
(三)修订《职称评审替代条件》
学校自2016年在职称评审中实行业绩成果替代以来,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对职称评价标准的完备和补充。为进一步充分考虑学科特点和教师业绩多样化,学校对原《职称评审替代条件》进行了修订,着重针对艺体类成果进行了适当补充。
(四)增设“职称直接认定”机制
为不拘一格选拔和任用人才,对确有真才实学的优秀人才开辟优先发展通道,学校从今年起设立职称直接认定机制。符合职称直接认定条件的,可按规定的程序实施认定。职称直接认定不占用学院评审指标数。
三、工作程序
(一)个人申请,基层单位初审和公示
申报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所在学院(部门)对申请人的任职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严格审查,并比照《四川师范大学教学研究系列一级学科职称申报基本条件》、《四川师范大学职称评审成果替代条件》、《四川师范大学实验技术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申报条件》、《四川师范大学思想政治教育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申报条件》等规定进行资格初审。对符合基本申报条件者的《简表》材料进行全院公示, 并将个人成果原件进行公开展示(公示和材料展示时间至少一周)。
(二)“课程实施大纲”外审(材料要求见附件)
(三)“代表作”外审(材料要求见附件)
(四)学校资格复查
人事处会同教务处、科研处、研究生院等部门对学院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复查,资格复查未通过及代表作、课程实施大纲未达标人员不再继续参与后续评审。
(五)学院推荐组评审
学校下达学院评审指标。学院推荐组召开评审工作会议,并将通过人员材料提交学校人事处。申报教学为主类、学科教学类、大学生思政类(辅导员序列)、实验技术类、行政类以及直接认定等不占用学校下达给学院的指标数,学院推荐组综合评议通过后,可直接报至人事处。
(六)学科组评审
按相关或相近原则组建的学科评审组,以及教学为主、学科教学、大学生思政、实验技术、行政等评审组,按学校制定的评审规则和指标方案开展评审工作。
(七)校评审委员会评审
审定所有学科评审组通过的中级人选;差额评审所有学科评审组通过的正、副高级人选。
(八)公示、上报备案。
四、有关职称评审的其他问题
(一)关于今年职称评审的指标问题。鉴于学校岗位空缺情况日趋紧张,今年学校高级职称指标将继续按照限额申报、差额评审的总体原则执行。具体指标数将结合课程实施大纲和代表作外审、资格复审、学院岗位数核算等情况进行统筹考虑。
(二)“教学为主类”职务原则上继续按学校当年高级职务总体评审计划的10-15%确定指标。各学院推荐“教学为主类”职务时,原则上教授、副教授分别最多推荐1人。
(三)学校资格复查时,成果认定截止时间为11月30日,超过时间未提供有效成果者将不予认定。
(四)今年高校教学研究系列职称评审对职称计算机、职称外语不作要求。
(五)管理岗位人员仍实行只评不聘。
(六)有关申报工作的时间安排、材料具体要求请见附件。
五、工作要求
(一)严格执行政治思想、师德师风、现实表现一票否决制。申报人政治思想表现、师德师风表现评价差,以及有弄虚作假、抄袭、剽窃、教学违纪违规等情况者,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取消申报资格。
(二)严把资格审查和条件把控,建立责任倒查机制。各级推荐、评审组织应对申报人的任职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是否符合基本申报条件等进行仔细审慎地查实,做到层层把关、层层负责、责任到位。学院(部门)要指派专人负责材料审查,经办人、负责人签字确认。学校职能部门按业务范畴,统筹分工,明晰各自职责归属。
(三)规范工作程序,确保评审公平、公正。各级评审组织须按学校统一要求,规范有序地开展评审工作,强调纪律和程序,并积极通过公示等环节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四)关于申诉和监督程序。教职工对评审材料、评审程序、评审结果有异议者,可进行申诉或举报,在规定的受理期限内向组织提出。学院(部门)应积极妥善处理,并做好相关人员的保密工作。对于问题较为严重,基层单位无法处理的问题,可向学校职改办提出。职改办将在查证核实的基础上,按要求向学校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汇报。举报一经核实,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五)各单位及时传达和部署本通知精神,并严格按照工作时间安排和材料要求组织相关工作。对材料不符合规定或报送时间逾期者,不予受理。
(六)有关评审条件等文件可在校园内网查询。
(七)联系方式
地址:人事处教师工作办公室(七教A区205室)
联系电话:
人事处:84761910、84761147
教务处:84766216
科研处:84764656
特此通知
人事处
2018年10月24日
附件:
附件1:2018年高校教学研究系列职称评审工作安排.docx
附件2:职称评审材料要求.docx
附件3:相关表格.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