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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办法》要点
[四川师范大学人事处]  [手机版本]  [扫描分享]  发布时间:2008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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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缴费基数和比例

    企业职工的月缴费基数在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范围内,按企业职工本人的工资确定。
    个体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对未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个体参保人员,缴费基数实行逐年过渡到位,2006年,缴费基数可按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80%、100%确定。2007年,缴费技术科按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100%确定;2008年起,缴费基数按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

    二、调整个人帐户规模

    从2006年1月1日起,职工个人帐户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建立,全部由职工个人交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形成。个体参保人员按其缴费技术的8%建立和计入个人帐户。
    2005年1月31日以前按原规定建立的个人帐户与2006年1月1日以后按新规定建立的个人帐户合并计算。

    三、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按照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参保人员缴费每满一年,月基础养老金按照参保人员退休时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增发一个百分点,上不封顶,月个人账户养老金为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计划月数。有利于形成“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极力约束机制。
    这次计发办法改革,是以参保缴费年限为基础,以计发基数、计发比例和计发月数调整为重点,以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为出发点,以保障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为目标,采取新人新制度、老人新办法、中人逐步过渡的方式来设计的。
    先看“新人”。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参保人员属于“新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天,退休后将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与缴费年限的长短、缴费基数的高低、退休时间的早晚直接挂钩。他们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项组成。
    再说“中人”。1996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新办法》实施后退休的参保人员属于“中人”。由于他们以前个人帐户的积累很少,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和调整金(计算比例从2006年起至2010年每年分别为90%、70%、50%、30%、10%。2011年起不再计发调节金)。按照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政策平稳过渡的原则,新计发办法设立了过渡期,对在2006年1月至2010年12月5日过渡期间退休和个体参保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新计发办法与原计发办法对比计算确定。养老金减少的不减发,增加的逐步增加。
    (在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中当年退休的,按新计发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原计发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部分,在原计发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基础上,分别按10%、30%、50%、70%、90%的比例加发,一次核定后不再重新计算。
    在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中当年退休的,按新计发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原计发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部分,予以补齐发给)。
    最后看“老人”。《新办法》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参保人员属于“老人”,他们仍然按照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随基本养老金调整而增加养老保险待遇。

    四、发展企业年金。

    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增强企业的人才竞争力,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具备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
    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取市场化的方式进行管理和运营。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交纳。

    五、提高丧葬抚恤待遇

    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离休、退休人员和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亲属要在15个工作日内向支付其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报告并审核死亡证明材料有后,应及时办理支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的手续,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一),丧葬补助费标准:离休人员按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养老金的10个月计发。其中本人基本养老金低于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死亡时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个月计发,退休人员和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按本人死亡时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个月计发。
    (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离休人员按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养老金的10个月计发。退休人员和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按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养老金的8个月计发。

    六、加强基金管理和监督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禁止挤占挪用。
    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应认真履职、密切配合、依法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基金管理和日常稽核。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基金的审计监督。


                                                                                                                                        养老保险处

                                                    2006.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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